来源:法治日报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邢东伟 翟小功
近日,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海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罚款30万元,以“零容忍”的态度对民事诉讼中伪造、提供虚假重要证据的行为予以打击和警示。
据悉,原告建工公司与被告吴某、王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建工公司在一审举证其已支付181万元一年期租金的合同及转账交易金额,以此作为要求吴某、王某某赔偿造成其相应财产损害数额的诉求。一审法院对该证据予以采纳,并据此作出民事判决,即吴某、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建工公司赔偿挖掘机租金损失74.5644万元。
吴某、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三亚中院提起上诉。三亚中院经审理查明,建工公司在一审起诉后,分四笔共计181万元向海南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转款,而该四笔款项均来源于建工公司的大股东公司在前一日或同日所转。机械公司收款后,随即将四笔款共计162.3739万元转给建工公司的大股东公司,且均备注为“退回”等字样。
三亚中院经审理认为,机械公司在收取建工公司共计181万元后,又将162.3739万元退回建工公司的大股东公司,留余的18.6261万元应视为建工公司支付的真实租金,亦即18.6261万元系建工公司因被吴某、王某某扣押挖掘机而造成的租金损失。建工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供了虚假的已付一年期租金181万元的合同及相应转账交易金额,从而诉求挖掘机被扣押期间的租金损失108.49万余元,以谋取更多的利益。
综上,建工公司伪造重要证据的行为违背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诚实守信原则,并在法庭多次告知其妨碍诉讼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屡教不改,未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导致该案被三亚中院二审改判。三亚中院依法对建工公司处以30万元罚款。
诉讼证据在法院审判案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法官明辨是非的依据。当事人为证明自己的损失有义务向法院提交能反映真实情况的证据并如实作出陈述。当事人伪造证据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妨害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法官提醒广大诉讼参与人应诚信诉讼,依法维权,否则轻则被罚款、拘留,重则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亚中院一直以来高度重视防范打击虚假诉讼,依法严厉打击伪造、提供虚假重要证据的等行为。下一步,三亚中院将继续加强案件质量建设,压实压紧法官责任,助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为三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