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某网络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通过其软件(含网页)传播影视作品《庆余年》(第一季)内容的行为……”
2024年12月30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AI文生视频侵权纠纷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此前,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某网络公司通过其开发的“AI一键成片”功能,非法传播《庆余年》短视频片段构成侵权,判令其赔偿原告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80万元,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一判决不仅为AI技术应用划定了法律红线,也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认定提供了重要参考。
“AI一键成片”被诉侵权
《庆余年》是一部改编自同名小说的古装权谋剧,该电视剧由张若昀、李沁、陈道明等人主演。该剧讲述了一个有着神秘身世的少年范闲,自海边小城初出茅庐,历经家族、江湖、庙堂的种种考验与锤炼,书写出一段不同寻常又酣畅淋漓的人生传奇。据悉,这部电视剧一经播出便掀起了追剧热潮。不仅在国内收获了极高的收视率,在海外市场同样成绩斐然。
某网络公司开发了一款软件,里面有“AI”一键成片功能,只要用户输入与该影视作品相关的文字指令后,该软件便可将这些影视作品切成3到7秒的短视频,存到服务器上直接向用户提供。某网络公司在未经某科技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把《庆余年》切成了视频片段,自行生成或者提供给用户作为素材生成出新的视频。网络公司的这一行为,引起了《庆余年》版权方某科技公司的注意。某科技公司认为网络公司侵犯了自己对于《庆余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网络公司不仅靠《庆余年》的热度吸引了大量流量,还通过会员收费增值服务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分流了原本属于某科技公司的流量。因某网络公司的公司注册地在开福区,某科技公司便把某网络公司起诉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立刻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而被告某网络公司则认为,该软件只是剪辑工具,该公司是技术服务提供者,根据技术中立原则,该公司不构成侵权;此外,用户对素材有删除、排序的绝对控制权,某科技公司主张的行为系用户自行选择的结果。
援引“过错责任”作出判决
此案一审在开福区法院开庭时,原被告双方围绕两大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第一个焦点问题便是被告行为是否直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主审此案的开福区法院法官李漫向记者介绍,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迅速,但尚无专门的法律条文明确规范其服务提供者的权利义务。
“因此,为合理界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以‘过错责任’为基础界定责任。若仅因用户生成侵权内容就认定服务提供者侵权,则可能对其施加过重义务。”李漫表示,为平衡知识产权人与服务提供者的利益,需重点判断服务提供者在内容生成阶段是否存在过错,综合考虑技术发展阶段、行业共识及技术可行性,判断其是否已建立合理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防范体系。
开福区法院审理认为,在本案中,网络公司没有获得权利人的授权,就通过某软件的AI功能,向用户提供了3到7秒的《庆余年》片段,涉案作品素材片段属于视听作品的组成部分,具有独创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网络公司将之上传至其服务器,使公众能够自主获得的行为已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范围。作为AI服务的提供者,网络公司没有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也没有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防范机制。具体问题包括:“1.投诉举报机制不完善;2.AI功能存在侵权风险:软件的AI功能可以根据用户指令自动剪辑影视作品片段,但被告没有证明他们设置了拒绝机制或其他措施来避免侵权;3.侵权应对策略未持续更新:直到开庭前,软件中仍然能搜索并播放《庆余年》的片段,被告公司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阻止侵权行为。因此,被告公司通过AI功能传播《庆余年》片段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此外,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间接侵权行为?则是庭审中第二个焦点问题。原告认为被告通过提供软件上的积分奖励,鼓励用户签到、创作和发布视频,同时还向用户提供奖金和其他物质奖励,诱导用户制作、转发生成的侵权视频,构成间接侵权。
开福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的软件主要是向用户提供视频剪辑服务,其使用积分奖励或向用户提供奖金和其他物质奖励等方式的目的是鼓励用户使用软件,该种方式是目前多数网络平台的通用商业模式,不能一概认定此种模式构成教唆侵权。而在案证据显示,宣传内容中的积分奖励、奖金或其他物质奖励没有直接指向涉案作品,因此不具有诱导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故意,不构成教唆侵权。
2024年10月22日,开福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网络公司停止通过其软件(含网页)传播影视作品《庆余年》(第一季)内容的行为,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80万元。
此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向长沙市中院提起上诉。2024年12月30日,长沙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维权和保障创新如何平衡
李漫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正飞速迭代演进,现有法律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类型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特性并不完全契合,故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认定侵权的核心裁判规则。
“鉴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尚处于不断成熟的发展初期,不宜强加一般性审查义务,以免过度抑制技术创新。在评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是否存在过错时,需全面权衡技术的当前发展阶段、行业普遍认知以及技术实施的可操作性等核心要素,既尊重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特点,又划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认定边界。”李漫对记者说。
记者搜索发现,此类纠纷并非孤例。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就审结了该市首例涉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据悉,此案被告运营某AI平台,该平台提供Checkpoint基础模型和LoRA模型,支持图生图、模型在线训练等诸多功能。在该平台首页及“推荐”“IP作品”项下存在有关奥特曼的智能生成图片以及LoRA模型,可应用、下载、发布或分享链接。奥特曼LoRA模型系由用户上传奥特曼图片,选择平台基础模型,调整参数进行训练后生成。其后,其他用户可通过输入提示词,选择基础模型、叠加奥特曼LoRA模型进行训练后生成与奥特曼形象实质性相似的图片等。
奥特曼系列形象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被告通过对输入图片进行训练后生成的方式将侵权图片和侵权模型置于信息网络中,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定向训练奥特曼LoRA模型和生成侵权图片,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则辩称,某AI平台通过调用第三方开源模型代码,结合平台使用场景需求进行技术整合和应用部署等工程化操作,集合成可供用户直接应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但平台不提供训练数据,系由用户将图片素材投喂给模型进行学习训练后生成图片,故其属于“避风港”规则下的平台免责范围,不构成侵权。
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杭州某智能科技公司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帮助侵权,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万元。
■评案
点评人:易玲 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南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
AI技术的快速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提出了全新挑战,需在技术创新与权利保护之间构建动态平衡机制。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对《庆余年》AI剪辑侵权案的判决,以及近年来多起AI生成内容著作权纠纷的司法实践,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提供了重要启示。
开福区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以“过错责任”为核心,未因技术本身否定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而是重点考察其是否建立合理的侵权防范机制。例如,被告未设置有效的内容过滤和投诉机制,且持续传播侵权内容,构成主观过错。这一裁判思路既避免过度抑制技术发展,又防止平台以“技术中立”为由逃避责任。这种“个案衡平”策略既维护了版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为技术创新保留了空间。该判决也揭示了平台、创作者、用户三方协同的必要性。可以预见,随着AI技术向通用化迈进,法律与技术的对话将愈发频繁。
未来需在著作权法修订中纳入AI创作规则,同时制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形成“司法判例引导—立法细化—技术支撑”的三维治理体系,最终实现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共生共荣。
来源|《法治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