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那也就是说,不管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还是征收国有土地,征收主体都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然后再由征收主体设立专门的征收部门来负责具体的征收工作,包括落实前期的征收公告、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等,而对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通常则是由村委会来协助征收方来完成具体的征收工作。
额外需要大家注意一点,村委会是一个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征收中其没有权力作出任何的文件,其的权力仅限于协助征收方落实相关征收程序,如果土地征收工作是由村委会启动的,自然是不符合《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的。
只不过从实践过程中我们发现,除了有的村委会会参与到征地拆迁中外,极个别的征收中,也会出现警察的身影。比如当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而迟迟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征收方为了能按照原计划推进征收工作,早日实现征收目的,便会在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采取断水、断电,强拆等行为,强迫被征收人交出土地。
尤其是在强拆过程中,但是强拆并不是征收方想怎么拆就能怎么拆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合法的强拆,应当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只不过,实践过程中的强拆,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由相关部门在未履行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组织村委会、街道办,甚至是警察直接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
我们都知道,警察的职责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也就是说,一旦老百姓的人身安全遇到危险,或者其财产有被侵害,那么警察就有权力来依法处理这种情况。但是在征地拆迁中,警察却经常露面,有时甚至利用其的身份来强迫被征收人交出土地等,那么,对于警察的这种行为,是否有无违反法律规定呢?警察能参与到征地拆迁中来吗?下面我们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告诉大家。
这里凯诺律师可以很明确地告诉大家,警察参与征地拆迁肯定是不合法的,而且这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上也有明确规定。在《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中明确指出,各级公安机关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对随意动用警力参与强制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另外,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也有类似的要求,对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政领导的责任。
那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警察是不可以参与到征地拆迁中来的,更不允许他们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其本身的职责就是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法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所以,实践过程中如果被征收人遇到有警察参与征地拆迁中来,甚至还参与强拆房屋的活动中,一定要马上向有关部门投诉、反映,并对他们参与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进行拍照、录像。
当然了,虽然在一般情况下,警察不能参与到征地拆迁活动,但他们有保护我们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权力。也就是说,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如果我们的合法房屋被相关部门以各种理由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或者是自己的人身安全遭受到危害,那么,作为被征收人此时可以打110报警,让警察出面处理强拆行为。
根据《人民警察法》中的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另外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也规定: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求助和对正在发生的民警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处警民警接到110报警服务台处警指令后,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
所以,在报警之后,如果警察没有出警,或者说是出警之后有不作为的行为,比如对正在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没有及时阻止,甚至还在一旁边帮助征收方控制被征收人的人身自由等,被征收人事后一定要针对他们的这种不作为,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投诉、反映,要求他们进行查处。
根据《人民警察法》中的规定,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当然了,被征收人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眲后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房屋被强制拆除,除了要必须报警之外,还要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强制拆除房屋时的现场照片、录像,以及产权证、土地使用权、产权证,还有相关部门下发的一些文件材料等等,有了这些证据,那我们在针对征收方违法强拆行为提起诉讼时,就会有很大的把握能争取到与征收方协商补偿或赔偿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