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安置方案是征地拆迁中必须要有的一份文件,也是征收方必须要依法主动公开的文件,该文件中会明确具体的补偿方式、具体的补偿标准等等事项。所以,不管遇到的是土地征收,还是房屋征收,被征收人都需要马上查看有没有补偿安置方案,如果没有说明不合法,如果有,那就需要审查该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法。

  事实上,审查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法,主要从拟定补偿安置方案程序开始。一份合法的补偿安置方案可不是征收方想怎么拟定就能怎么拟定的,在拟定之前,需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进行的。



  就征收集体土地而言,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前,相关部门需要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以下两个必经程序:

  一、土地现状调查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相关部门在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之后,就需要在公告的时间内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包括房屋现状进行调查,弄清楚地上附着物、青苗、房屋等等的情况,比如地上附着物都有什么,青苗都是什么青苗,是桃树,还是苹果树,梨树,杏树或者说是种植的蔬菜苗等等,然后弄清楚青苗的权属(也就是是谁种植的,是承包人所种植,还是土地流转之后由承租人所种植的)和数量。

  在完成土地现状调查工作之后,那么就需要与被征收人就这些信息进行确认,如果被征收人觉得没有异议,那么需要让其在该土地现状调查表中签字。所以,凯诺拆迁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在土地现状调查表上签字之前,一定要审查该文件中的内容是否有误。

  因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可是作为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主要依据,一旦有误,可被征收人不知,那么则就对被征收人不利。

  换句话来说就是,首先土地现状调查可直接影响着补偿标准的最终走向,其次,在土地现状调查阶段,被征收人有权参与到其中。所以,凯诺拆迁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在土地现状调查阶段,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积极地参与到其中,尤其地上所有的附着物等都是自己亲自种植,或搭建的时候,一来是可以更好的监督到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行为,二来也是可以及时发现土地现状调查表有没有出入。

  实践中,征收方在土地现状调查阶段,往往会为了降低征收成本,擅自减少青苗数量,或者是把青苗的大小成分有意写成幼苗等,又或者是在认定房屋面积时,把房屋附带的院子没有纳入在评估范围内等,此时如果被征收人没有参与,那么就无法第一时间发现问题,补偿标准最终必然也会对被征收人非常的不利。

  因此,在土地现状调查阶段,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只要相关部门告知了自己进行该项工作的时间,那么一定要留家里人,或者自己直接参加。如果相关部门没有告知自己,甚至说,在补偿安置方案发布之前,相关部门并没有组织工作人员就土地现状进行调查,直接依据航拍图,或者村委会提供的相关材料,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那么肯定是不合法的,此时作为被征收人则可以拒绝签订协议。

  二、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事实上,不管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征收国有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土地现状调查一样,都是必不可少的法定程序之一。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时,我们从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到,也是需要与被征收人参与的,一般情况下,也需要实地进行。

  只不过,在集体土地征收中,极个别的征收方往往会直接跳过这一步,认为集体土地上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略有不同,所以完全不需要被征收人参与,甚至都有必要直接省略掉这一步。但这里凯诺拆迁律师提醒大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不能少的,因为这也是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主要依据。

  所以实践过程中,如果没有看见相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就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马上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反映,并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如果有必要尽快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对于补偿安置方案的拟定,被征收人有权参与,如果上述两个程序中,征收方都没有让被征收人参与,那么严格来讲,其所拟定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也就不具有一定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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