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高质效办案理念,推动矛盾实质性化解,罗平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轻伤害案件中注重细节、找准矛盾根源,将矛盾化解贯穿办案始终。近日,该院检察官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时,通过开展实地走访、调查、听取群众意见等方式找准矛盾症结,组织和解,有效化解了矛盾。
【案情】污水惹纠纷 涉嫌故意伤害
2024年10月22日,因张某家堆放的牲畜粪便污水流到村中道路上影响了王某家生活,王某与张某发生争吵。争吵中,双方互扳倒地,被群众劝阻拉开后,张某发现左脚受伤致轻伤二级。
今年2月17日,罗平县公安局以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调解】释法说理让双方达成和解
承办检察官阅卷审查发现,该案系因受伤人员张某家堆放的牲畜粪便污水流到村中道路上影响村民生活而引发矛盾。
为彻底化解矛盾,2月18日,承办检察官带领检察干警来到村中,听取双方意见、建议,走访村民了解案发缘由、经过,听取村民意见。通过听取意见、走访村民,检察官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往日相处和睦,事发时因口角纠纷而冲动行事,办案人员认为该起纠纷有和解可能。
2月20日,承办检察官组织案件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检察官充分引导当事双方从化解矛盾、事后还要继续相处等角度出发解决问题,提议在合理范围内赔偿损失。
检察官指出,矛盾的根源是张某家在村中道路旁堆粪影响大家生活,积极劝导张某家应以集体利益为重,提升人居环境,与邻居和睦相处。从细微处入手,检察官的释法说理让矛盾纠纷双方顺利达成和解协议。
【释法】没有明显暴力行为 一般不认定为故意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行为往往表现为行为人积极、主动实施侵害行为,为追求伤害结果对被害人实施击打。而好多轻伤害案件中,侵权人与被害人只是互相推搡、拉扯、搂扳等轻微暴力行为,没有击打、踢踹等明显暴力行为,一般不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
综合本案证据,行为人攻击行为不明显,在出现被害人伤害后果时,不应简单将结果归咎于行为人。结合当事人双方关系、案发起因、未使用工具、受伤部位等综合判断,检察官依法认定行为人王某无伤害故意。
本报记者 甘仕恩 通讯员 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