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家庭财富传承过程中,房产继承问题常常引发矛盾纠纷。本案里,张家因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一套房屋的继承事宜,陷入了司法纷争。张勇离世后,其名下房屋的继承问题本就复杂,随后张勇父母的相继去世,使得继承关系变得愈发错综复杂,最终张慧、张琳与张悦对簿公堂,寻求法律的公正裁决。

二、案件详情

(一)原被告信息

原告:张慧、张琳,系张勇的姐妹,与张勇的父母张建国、林秀兰为直系亲属关系,要求依法继承涉案房屋的相应份额。

被告:张悦,张勇之女,自1998 年起便一直居住并使用涉案房屋。她认为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且自身无力按照市场价值支付房屋折价款,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

张慧、张琳的起诉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涉案房屋的继承份额应如何划分。

(三)法院查明事实

张勇与张琳、张兰、张慧是兄弟姐妹。张建国于2014 年去世,林秀兰于 2017 年去世。张勇在 1998 年 12 月离世,其妻子高敏于 1998 年 1 月去世,张悦是张勇与高敏的女儿,且高敏的父母早于她去世。张勇与高敏在婚姻存续期间以成本价购得涉案房屋,并于 2000 年 9 月 12 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登记在张勇名下,一直由张悦居住使用。张悦与张兰就涉案房屋的遗产继承达成一致意见,张悦支付给张兰 20 万元,张兰将自己的继承份额赠与张悦。

三、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张勇名下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的一套房屋,由原告张慧、张琳与被告张悦共同继承。其中,原告张慧、张琳各占有二十四分之三份额,被告张悦占有二十四分之十八份额。

四、案件分析

(一)继承顺序与份额确定

涉案房屋是张勇与高敏的夫妻共同财产。高敏去世后,其一半份额由张勇和张悦继承,各得四分之一,此时张勇共占四分之三份额。张勇死亡后,其份额由张建国、林秀兰、张悦继承,每人各得十二分之一,即张建国、林秀兰各占十二分之三,张悦占十二分之六。张建国、林秀兰未放弃继承且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其份额转移给张慧、张琳、张兰及张勇(由张悦代位继承)。

(二)赠与协议效力

张悦与张兰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法,合法有效。张悦支付20 万元后,张兰的二十四分之三份额归张悦,张悦最终占二十四分之十八份额。

(三)诉讼时效问题

张悦主张张慧、张琳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依据不足,法院未采信。因为继承开始后遗产未分割,继承人对遗产处于共有状态,共有人可随时提出分割请求,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精准把握法律条文

清晰梳理法定继承、代位继承、转继承等法律规定,准确计算各继承人应得份额,为案件胜诉奠定基础。

(二)重视证据收集与运用

张慧、张琳虽未提交大量证据,但对方张悦提交的赠与协议,间接证明了房屋存在继承纠纷且未过诉讼时效,合理利用对方证据助力自身诉求。

(三)积极应对时效抗辩

面对张悦的诉讼时效抗辩,深入研究法律规定,明确共有财产分割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有力反驳对方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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