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石岭法庭审结一起因朋友间借贷引发的民事纠纷案。原告张某诉称被告李某拖欠借款3000元未还,法庭经审理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判决李某偿还本金及逾期利息。
案情回顾:各执一词的“人情账”
原告张某诉称,2015年李某以结婚用钱为由借款11000元,尚余3000元未归还,并提供2024年通话录音佐证。被告李某则一辩称2012年共借款30000元均全部清偿,二辩主张原告配偶曾向其借款3000元应予抵销。
另,法庭查明,双方既未约定还款期限也未约定利息,原告最早催告时间为2023年。
法庭裁判:证据说话 责任分明
经审理,法庭认定原告提供的通话录音及微信记录可证实李某对欠款3000元未予否认,借贷关系成立。针对被告提出的“已还款”与“债务抵销”两项抗辩,法官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明确指出被告应承担举证责任。因李某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法庭对其抗辩不予采信。
关于利息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借款合同无利息视为无息”之规定,对借期内利息不予保护。但根据第676条逾期利息条款,结合原告2023年12月4日催告事实,考虑到该案数额不大,酌定自2023年12月12日起,按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实际清偿日。
法官普法:民间借贷四大法律要点
1.证据意识不可缺
借贷关系应留存借据、转账记录等书面凭证,录音证据需保证内容清晰完整。本案原告胜诉关键在于完整保存通话录音及微信记录。
2.举证责任有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谁主张谁举证”。被告主张债务抵销,须提供还款证据及原告配偶借款的证据,否则需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3.利息约定须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强调:自然人借款未约定利息视为无息。若主张利息,必须书面明确约定,否则仅能主张逾期利息。
4. 诉讼时效要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3年。本案虽涉2015年借款,但因原告2023年催告构成时效中断,仍受法律保护。
法官寄语
“朋友间借贷往往碍于情面不立字据,容易埋下纠纷隐患。”承办法官建议,借贷行为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金额、期限、利息及还款方式,既是对友谊的负责,更是对法律的尊重。
来源: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