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人物关系:陈宇轩与林婉清于1950 年左右结婚,育有子女陈嘉豪和陈嘉辉,林婉清于 1998 年去世。1999 年,陈宇轩与苏敏杰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陈宇轩于 2020 年去世,其父母先于他离世,林婉清的父母也先于林婉清去世,林婉清前婚也育有子女。

房屋情况:1991 年 3 月 7 日,陈宇轩签署《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审定表》,安置去向为北京,建房方式统建。2000 年,《住房购买申请表》显示陈宇轩配偶为苏敏杰。2001 年 2 月 9 日,陈宇轩与某单位签订《经济适用房价售房协议书》,自愿按经济适用房价购买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需缴付预付款 18285.97 元,落实住房补贴后多退少补 。同日,陈宇轩支付购房款 18285.97 元。2 月 28 日,陈宇轩又与部队签订《住房出售协议书》,用住房补贴抵扣部分购房款,公共维修基金由其个人负担。2021 年 9 月,苏敏杰补交了房款 5492 元。

遗嘱情况:二原告提交一份2020 年 1 月 24 日的打印遗嘱,有陈宇轩、证人高梓、林晓芳签字,内容是将房屋留给陈嘉豪和陈嘉辉,苏敏杰有生之年享有居住权,其子女无继承权,还提交了陈宇轩阅读遗嘱的视频。苏敏杰提交两份遗嘱,一份落款 2017 年 9 月 10 日,内容涉及住房使用;另一份落款 2018 年 8 月 1 日,为自书遗嘱,内容为住房按法律分配。

争议情况:二原告主张房屋是陈宇轩与林婉清的夫妻共同财产,应按2020 年遗嘱由二人继承,还称陈宇轩与苏敏杰有婚前财产约定,提交林慧证人证言和光盘佐证。苏敏杰认为房屋是其与陈宇轩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分一半给自己,剩余作为遗产分割,她主张份额而非折价款,认为自己与陈宇轩长期生活、尽了较多抚养义务,且无劳动能力、长期患病,应分得 80% 份额。她不认可 2020 年遗嘱效力,称陈宇轩 2019 年被诊断认知功能障碍,该遗嘱是二原告伪造,应剥夺二原告继承权,房屋由她全部继承。双方还各自提交证据证明对陈宇轩尽到主要赡养义务。

二、争议焦点

房屋性质认定:二原告主张房屋是陈宇轩与林婉清夫妻共同财产,苏敏杰主张是其与陈宇轩夫妻共同财产。

遗嘱效力判定:二原告提交的2020 年打印遗嘱及配套视频,与苏敏杰提交的 2018 年自书遗嘱,哪一份具有法律效力,成为双方争议的核心。

遗产份额分配:基于房屋性质和有效遗嘱的认定,确定陈嘉豪、陈嘉辉、苏敏杰三人在房屋继承中的具体份额。

三、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由原告陈嘉豪、原告陈嘉辉、被告苏敏杰继承,各占房屋32%、32%、36% 份额。

四、案件分析

房屋性质判定依据:房屋虽因陈宇轩军队安置分配,但协议签订、出资及居住都在其与苏敏杰再婚后,且无书面约定房屋归属,所以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过考虑到房屋分配与陈宇轩工作、军龄、职级待遇密切相关,主要购房款又是其婚前住房补贴,故法院酌情确定陈宇轩占96% 份额,苏敏杰占 4% 份额。

遗嘱效力分析:二原告提交的2020 年打印遗嘱,因见证人未见证全过程,其中一人未注明年月日,不符合打印遗嘱时空一致性和法定形式要件;配套录像遗嘱也缺乏见证人相关记录,不符合法定形式,所以无效。苏敏杰提交的 2018 年自书遗嘱,符合自书遗嘱形式要件,且二原告无证据推翻,法院认定有效。

遗产份额分配依据:综合房屋来源、出资情况,以及有效遗嘱和继承人具体情形,法院确定陈嘉豪、陈嘉辉各继承32% 份额,苏敏杰继承和享有 36% 份额。苏敏杰主张因尽抚养义务多分,因夫妻间扶持是相互义务,法院未予采信。

五、胜诉办案心得

精准把握证据细节:在处理继承纠纷时,对各类证据的细节审查至关重要。如本案中对遗嘱形式要件的严格审查,成为判定遗嘱效力的关键,直接影响遗产分配结果。

深入研究法律条文:全面理解和运用与继承相关的法律条文,包括民法典中关于遗嘱形式、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等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为案件处理提供坚实法律依据。

充分考量案件背景:结合案件的人物关系、房屋取得背景等实际情况,综合判断遗产分配。本案中考虑房屋与陈宇轩工作、军龄的关系,以及购房款出资来源,合理确定房屋份额归属。

合理应对证据质疑:面对对方对证据的质疑,要有充分准备和合理回应。例如针对苏敏杰对二原告遗嘱的质疑,二原告应从证据形成过程、证人可靠性等方面进行有力反驳,虽最终未被法院采信,但合理应对有助于维护自身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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