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日,顺义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被告人黄某犯高空抛物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基本案情
黄某在顺义某小区居住,2024年9月20日19时,黄某酒后因不想下楼扔垃圾,图一时方便,选择将白酒瓶、生活垃圾等物品从10层向窗外抛掷。此时垃圾正好砸到李某停放在楼下的汽车,造成汽车前挡风玻璃砸碎。经认定,汽车损坏价值人民币525元。后黄某被查获,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高空抛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认罚,故对其从宽处理并宣告缓刑。据此,顺义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法
顺义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
刘琳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第一款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不随意从建筑物或其他高空向外抛掷物品,是文明社会的重要行为准则,对于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可以被追究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抱有侥幸心理高空抛物,可能造成及其严重的后果。定义情节严重并不是仅从造成的危害后果来看,也要从抛掷物品的种类、高度;抛掷的时间、地点;抛掷的次数等来综合判断,全面考量社会危害程度。因此并非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就不构成高空抛物罪。对于故意从高空抛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以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要从我做起遏制不良行为的发生,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不从窗户向外抛物;如遇高空抛物,应立即报警,配合民警寻找目击证人,共同维护“头顶上的安全”。
图文来源:顺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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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顺义在线小编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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