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本案发生在一个家庭内部,围绕房屋产权的归属与交易的合法性产生争议。赵建国与孙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内部进行了一系列房屋买卖、赠与等产权变动行为。赵建国去世后,其子女之一的原告赵悦涵与母亲孙丽、弟弟赵悦聪就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的买卖问题产生纠纷,这不仅涉及家庭财产分配,还关乎法律对房屋产权及合同效力的认定,背后反映出家庭关系与法律规则的碰撞和协调。
二、案件详情
原被告信息
原告:赵悦涵,孙丽与赵建国的子女,认为二被告关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的交易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恢复房屋登记。
被告:
孙丽,赵悦涵的母亲,与赵悦聪签订了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的买卖合同。
赵悦聪,赵悦涵的弟弟,主张自己是一号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与孙丽的交易合理合法。
争议焦点
二被告就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无效。
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的实际产权归属。
法院查明事实
家庭及房产背景:孙丽与赵建国系夫妻,赵悦涵与赵悦聪是他们的子女,赵建国于2017 年去世。家庭原有多套房产,2002 年用拆迁补偿款购买 A 号和 B 号房屋,A 号房屋登记在孙丽和赵悦聪名下,B 号房屋登记在赵建国和赵悦涵名下;2008 年购买 C 号房屋,登记在赵建国名下。
一号房屋交易过程:2016 年 8 月 7 日,孙丽与周雅英签订合同购买一号房屋,成交价 471 万元,当日办理登记为孙丽单独所有。孙丽于 2016 年 8 月 16 日、9 月 10 日、10 月 29 日分别支付购房款 141 万元、100 万元、220 万元。2021 年 5 月 28 日,孙丽与赵悦聪签订合同,以 150 万元将一号房屋卖给赵悦聪,赵悦聪当日登记为单独所有且未支付房款。
借名买房相关证据:被告主张赵悦聪出资购买一号房屋,是借名买房,提交建设银行转账凭条、收条、赵悦聪银行账户明细等证据。赵悦聪于2016 年 8-11 月支付孙丽 4759954 元,与购房款数额基本一致,转账时间与购房期间相符,且其资金来源为 A 号房屋出售所得。A 号房屋原系孙丽与赵悦聪共有,2016 年 8 月 22 日孙丽将份额赠与赵悦聪,赵悦聪于 8 月 23 日取得单独所有产权并于同日出售 A 号房屋。
其他房产变动:2016 年 8 月 22 日,赵建国将 B 号房屋份额赠与赵悦涵,赵悦涵于 8 月 23 日取得单独所有产权,10 月 10 日赵悦涵将 B 号房屋抵押借款 150 万元,12 月 13 日解除抵押。赵悦聪于 2013 年 11 月 11 日结婚。
三、裁判结果
法院驳回了原告赵悦涵的诉讼请求,认定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无需将房屋恢复登记至孙丽名下。
四、案件分析
恶意串通认定
原告主张二被告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根据恶意串通的定义,需双方有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共同意图且存在通谋。但二被告主张借名买房,提交了系列证据证明赵悦聪出资购买房屋,不构成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利益。
借名买房关系认定
协议形式:二被告是母子关系,基于信任和人情未签订书面借名买房协议符合常理。
出资情况:赵悦聪的转账记录与孙丽购房款数额、时间相符,资金来源清晰,形成证据链证明其出资购买房屋。
合理性:赵悦聪因夫妻感情不稳定,为避免婚后财产纠纷,以母亲名义购房具有合理性。
产权归属认定
综合证据和事实,法院认定赵悦聪是一号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基于借名买房关系,孙丽将房屋过户给赵悦聪合法,房屋实际产权应归赵悦聪。
五、胜诉办案心得
证据挖掘与整合
深入挖掘案件中的各类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产权变更文件等,将看似零散的证据进行整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清晰展示出资过程和房屋产权变动逻辑,有力支撑借名买房的主张。
法律关系梳理与论证
精准把握借名买房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标准,针对案件事实,从借名买房协议形式、出资情况、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详细论证,反驳原告恶意串通的主张,明确房屋产权归属。
庭审策略与技巧
在庭审中,合理安排证据展示顺序,结合法律规定进行清晰阐述,针对原告质疑进行有力回应,引导法官关注证据证明力和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点,掌控庭审节奏,确保胜诉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