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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都发生了,双方互不沟通,直接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判决不就行了吗?为什么一定要调解呢?”法院在开展调解工作时当事人会发出这样的疑问。
近日,兴业县法院大平山法庭成功调解了两起涉企合同纠纷,该两起合同纠纷是同一原告、同一被告,被告乙公司属于大平山法庭辖区内的企业。2023年7月10日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之间签订了环保处理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作为供应商,向乙公司提供了环保设备,乙公司在收货后,因资金周转困难尚余8000元尾款未向甲公司支付。
在签订环保处理设备买卖合同当日,甲公司与乙公司又签订了服务合同,由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环评报告表、排污许可以及环保验收事项的技术服务。服务完成后,乙公司同样因资金周转困难未向甲公司支付尾款22200元。
乙公司因人事变动及财务原因,未能及时向甲公司支付尾款,甲公司多次向乙公司追讨未果后,便将乙公司诉至兴业县法院大平山法庭,要求乙公司支付尾款及利息。
法庭接到案件后,考虑到双方均是企业,通过电话方式了解案件情况以及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但乙公司迟迟不作回应。立案后,主办法官与法庭干警对案件重新梳理和分析,明确双方争议的焦点和核心问题。同时,本着司法为民,服务企业发展的出发点,多次与双方进行沟通、释法,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和诉求,最终在法庭干警的努力下,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原告甲公司同意被告乙公司对该两起纠纷所涉及的款项在双方约定期限内支付完毕,并且原告甲公司同意被告乙公司在约定期限内将款项支付完毕,则免除其利息。
调!解!
这两个字看起来简单
实则是个技术活
下面
我们一起看看
为什么法院推荐调解
法官为什么要推荐当事人调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作为理性、公平公正的法官,之所以锲而不舍地选择调解这种很可能吃力不讨好的方式处理案件,不仅仅是因为责任所在,更是因为调解对案件当事人来说,方便而且能节省非常多的时间、金钱成本,真的十分有好处!
对当事人的案件进行调解,是法官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接受调解,当事人会吃亏吗?
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
调解的本质在于尊重当事人自愿。因此,当事人自愿是调解的基本原则,当事人自愿贯穿调解的全过程:调解的开始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的,调解的过程是双方自愿的,调解的结果是双方自愿的。
调解不就是“和稀泥”?
调解,虽然看起来是双方妥协、协商的过程,但是调解并不能逾越事实、不分是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这跟“和稀泥”有本质的区别,需要充足的法律知识储备,一定的阅历,在事实的基础上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居中调停,可以说相当有技术含量。
其实每次调解,对于法官来说必然是“痛并快乐”。痛是因为法官调解过程是艰辛的,可能双方当事人都会不理解;快乐是因为法官从有效调解中能够获得“让当事人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与正义”的成就感。
调解的好处
1.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其判决结果具有强制力和权威性。然而,判决并非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在我国的传统观念里,诉讼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一旦双方对簿公堂,双方之间的关系就再无转圜的余地。很多打官司的人,可能曾经都是要好的合作伙伴,甚至是亲密无间的家人。通过积极调解,法院能够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双方当事人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从而避免矛盾升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调解不仅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更是一种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桥梁。
2.减轻当事人诉累
诉讼往往是一项耗时耗力的工程,不仅需要当事人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还要承担一定的诉讼费用。而调解则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达成和解协议,大大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此外,调解还可以避免因诉讼而产生的心理压力和对抗情绪,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的和解与沟通。
3.提高司法效率
胜诉方必然兴高采烈,败诉方多是垂头丧气,而调解会给双方再一次处分权益的机会,通过协商,双方各自让步,握手言和,每个人虽然不会赢得诉前预期的“全赢”局面,但却也不会输得“一塌糊涂”。同时法院案件众多,法官数量有限,如何提高司法效率成为一大挑战。调解作为一种简化的纠纷解决方式,能够在短时间内解决大量案件,从而缓解法院的审判压力,进一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文字 | 李 耀
图片 | 梁锡怡、网络
编辑 | 倪伟朝
审核 | 何 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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