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远比小说精彩,远比电影离奇。2月24日,“国阜刑辩”发表了一篇《检察长两次到看守所劝降》写实版的律师看守会见对话,其中当事人描述的,“检察长、院长、法官,还有看守所所长,还有其他很多人”,一起来提审的场景,相信超过了很多人的想象空间。

为何会如此?文章交待,这是一起涉嫌强奸罪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按照文章描述的,法官已经介入了,案件应该是已经由检察院起诉到了法院)已经在看守所羁押了九个多月,这么多司法官员一起来看守所提审,目的只有一个——劝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



检察长开出的条件先是,只要承认强奸罪,就让法院“判三缓三,当天可以回家”,被被告人拒绝后,隔日又开出了,“认猥亵罪,就判一缓一”,可依然被嫌疑人拒绝了,理由是,“我不可能认罪,我没有犯罪,无罪可认”。

如此“优厚”的条件,律师都动心和担心了,警告自己的当事人,拒绝的后果可能会被法院强判有罪的,亦或是检察院撤诉作相对有罪不起诉决定的,可当事人就是坚持拒绝认罪认罚,并要求律师继续为自己无罪辩护。

如果说检察官、检察长到看守所劝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理解的话,检察院、法院领导及办案法官一起来劝认罪认罚就少见了。

不过,在文章的留言区,有多名律师账号的网友留言称,自己也曾遇到过类似的情况,自己感觉明明是无罪的案件,当事人经不起如此的“劝降”,也就认罪结案了。还有律师留言,“类似的情况我都经历过三四次。”



看到这篇文章,突然想到了近日热映的、最高检参与指导拍摄的电影《误判》,耳边仿佛又想起剧中检控官(公诉人)跟律政司(检察院)领导关于检控官的职责之争:检控官(检察官)的职责,就是是要将有罪的人定罪,还有身负着另一个职责职责——“还无辜者清白”?

影片的最后,甄子丹饰演的检控官(检察官)在法庭上慷慨陈词:法庭是讲证据的,但不一定能带来真相和公正,正是这样的漏洞和开脱,会被一些别有用心的坏人所利用,用无罪的人来填补漏洞。但作为一名司法人员应该知道,一个误判,就会摧毁一个家庭,身为司法者,不应该允许误判发生在自己身上,不应该发生在任何人身上,这才是律政司(检察官)应有的良心。



据称,电影《误判》,也是改编自真实的司法案例,一起一审刑事案件,当事人在律师团队等人员的诱导下,认罪认罚被判有罪,最后历经五年的抗争,终于在2021年高等法院上诉庭最终裁定无罪。

之所以被拍成冠名法治题材的电影,而且受到最高检的格外重视,烟语君认为,原因无外乎有二:一是针对现实司法中的,司法机关只重视打击犯罪、以法院判决有罪论刑事办案成败的现象,引发社会及司法人员对防止冤假错案的另一项司法职能的重视;二是电影中有了大量篇幅描述剧中人物认罪认罚的过程,引发社会对于认罪认罚这一新设司法制度的反思,警示办案人员,不要认为当事人认罪认罚了,就可以避免成为冤假错案。

据说,在有些地方,司法机关曾经组织全体办案人员集体收看电影《误判》,可见,电影中反映的司法问题很具有现实指导意义,而不仅仅只是一部电影而已。

2024年4月23日,最高检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十三批指导性案例中的“付某盗窃侦查活动监督案(检例216号)(最高检指导案例: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也存在冤假错案的可能)”,专门针对的就是目前司法现实中的认罪认罚存在的问题。

最高检通过这个指导案例,要求各级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办理中应当严格......坚持证据裁判原则,避免因虚假认罪认罚导致冤错案件发生。发现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证据线索的,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立场,自行或督促公安机关全面客观收集证据,综合审查认定案件事实。”

尽管《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也承担着收集认定无罪罪轻的证据,尽管有了最高检指导案例的要求,尽管有了热播电影里“一个误判,就会摧毁一个家庭,身为司法者,不应该允许误判发生在自己身上,不应该发生在任何人身上,这才是律政司(检察官)应有的良心。”的呼吁,但在司法现实中,就像有检察官公开发文表示的,自己公诉的案件不能输。

因为,一个刑事案件经过了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公诉移送,犯罪嫌疑人就已经被羁押了几个月甚至上年了,真的是“抓人容易放人难”,一旦至此发现案件办的证据不足时,被当事人和律师拒不认罪时,就必然涉及到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办案机关的集体利益和办案人员的个人利益问题。

尤其是,近期,最高司法机关都提出了要将错案追究制落到实处,进行实质性的追责追偿,更是有人惊呼,如此会不会令错案纠错变得更难?上文中,律师文章中提到的,检察长、法院院长为了一个刑事案件一起跑到看守所,大概率就是为了避免将来出现追责的局面吧?而一旦犯罪嫌疑人认罪的话,则是能很大概率的避免办案人员被追责的可能,甚至连翻案的可能都微乎其微了。

如今的网络世界,社会大众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空前提高,尽管认罪认罚可以很大程度的保证案件结果可以讨价还价、不会再被翻案,但却不能因此而放松办案的质量要求。否则的话,遇到上文中的拒不认罪认罚的,案子办的确实进入了两难的处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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