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石阡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由石阡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犯行贿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07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在经营贵州某矿山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期间,为感谢时任某集团公司贵阳物资供应公司副经理李某某在业务经营、煤矿采矿许可办理等方面提供的帮助,先后送给李某某财物共计2717.7212 万元;为感谢时任安顺市某县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股股长张某在煤矿采矿许可办理上提供的帮助,先后多次送给320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围绕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及量刑等充分发表了意见,朱某某进行了最后陈述。因案情重大,本案将择期宣判。
法官提醒:行贿是腐败行为的重要诱因,是腐败蔓延的重要推手,不仅会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污染政治生态,败坏社会风气,更会损坏国家和人民利益,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广大干部要以本案为鉴,切实坚守原则底线,远离拉拢腐蚀,绷紧廉政之弦,筑牢“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思想堤坝,真正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