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执行程序中,常常会出现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而引发执行异议之诉。这类诉讼涉及到执行程序的推进、案外人权益的保护以及物权归属的认定等复杂问题。本案围绕北京市密云区一套房屋的执行展开,对于理解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权益的认定标准和法律适用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二、案件详情

(一)原告主张

李泽宇、张悦在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不得执行位于北京市密云区房屋,并确认该房屋(价值490万元)为其二人共同共有。上诉时,二人请求依法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X号民事判决并发回重审。

他们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案涉房屋并非被执行人李明所有,李泽宇与李明系父子关系,李泽宇与张悦原系夫妻,1997年结婚,2017年协议离婚。2014年8月,二人购买案涉房屋,并与李明签署《借名购房协议》,约定房屋由二人出资购买,登记在李明名下,但产权自始归二人所有,李明不享有任何权利和权益。之后,二人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李明依约将房屋登记在其名下,由二人居住使用。同时,《借名购房协议》及《房屋买卖合同》等协议均是双方自愿签署,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效力性强制规定及公序良俗,亦未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属合法有效。由于二人婚内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房,与李明有明确代持约定,所以二人是案涉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因李明的个人债务执行属于他们的房产,严重侵害了他们的物权。

(二)被告答辩

王强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应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明则表示房子不属于自己,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三)法院查明

1997年,李泽宇与张悦结婚,2017年办理离婚登记。诉讼中,李泽宇、张悦称因无购房资格,借李泽宇之子李明之名购买案涉房屋,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1. 2014年8月22日,刘刚、刘梅、刘杰与李泽宇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案涉房屋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出卖给乙方,总价款490万元,乙方签订合同时支付定金50万元。

2. 2014年8月28日,李泽宇、张悦与李明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约定甲方实际出资购买案涉房产,乙方同意甲方以自己名义购买,房产全部出资由甲方承担,产权自始归甲方所有,甲方享有全部权利和权益。

3. 汇款凭证,证明向刘刚共计支付490万元购房款。

4. 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税收缴款书等缴费单据和发票,证明购房后的税费由其办理、交纳。

2015年3月23日,案涉房屋登记在李明名下,显示为单独所有。2015年6月12日,北京市某公证处对王强与李明签订的本金350万元的《借款合同》进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2016年12月6日,公证处作出执行证书,确认李明应偿还相关款项及费用。王强持公证书申请执行,法院于2017年5月4日至2020年5月3日期间查封了案涉房屋,张悦、李泽宇提出书面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后,于2021年12月16日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泽宇、张悦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1. 物权公示原则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应依法登记,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本案中,案涉房屋登记在李明名下,从不动产登记信息来看,李泽宇、张悦均非房屋所有权人。

2. 借名购房协议的效力:虽然李泽宇、张悦与李明签订了借名购房协议,且协议本身合法有效,但该协议仅在双方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李泽宇、张悦依据借名购房协议所主张的权利,未在房屋登记中予以显示,不能排除法院对登记在李明名下房屋的强制执行。

3. 执行异议之诉的举证责任: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需证明其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李泽宇、张悦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他们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

五、胜诉办案心得

1. 深入研究案件细节:仔细研究案件材料,包括购房协议、产权登记信息、借款合同及公证文书等,梳理案件脉络,找出关键证据和争议焦点。本案中,抓住房屋登记在李明名下这一关键事实,明确物权归属的初步判断依据。

2. 精准把握法律适用:熟悉执行异议之诉相关法律规定,如物权公示原则、借名购房协议的效力范围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等。在庭审中,准确引用法律条文,阐述对方主张无法排除执行的法律依据,增强说服力。

3. 有效质证与证据运用: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严格质证,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入手,找出其中的漏洞和矛盾。本案中,针对李泽宇、张悦提交的借名购房协议和付款凭证等,质疑其能否对抗第三人及证明房屋实际所有权归属,削弱对方证据的证明力。

4. 庭审策略制定:庭审前制定合理的庭审策略,预测对方可能提出的观点和反驳意见,准备好应对方案。在庭审中,围绕争议焦点,逻辑清晰地阐述观点,引导法官关注关键事实和法律问题。

5. 与当事人沟通协作:与当事人保持密切沟通,及时告知案件进展情况,解答当事人疑问,安抚当事人情绪。同时,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和期望,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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