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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在日常生活中,借款是常见的现象,一般借款人是使用自己的账户接收借款,但是也有借款人使用他人账户接收借款的情况,那么使用他人账户接收借款是否认定为共同借款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告诉你答案!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甘某某和原告向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梁某某与被告郭某某曾系情侣关系。
2023年3月至5月,梁某某多次向甘某某和向某某借款,依梁某某指示,甘某某将借款转至郭某某微信账号和银行账号。
2023年3月,梁某某向甘某某出具《借条》,载明:梁某某因资金周转通过妻子郭某某银行账户向甘某某借款等内容。梁某某在《借条》签字捺印。借款合计265888元。
经甘某某、向某某多次追索,梁某某至今未偿还借款。甘某某、向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梁某某、郭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梁某某向原告甘某某、向某某借款合计265888元,其中200000元出具有《借条》给原告甘某某、向某某收执,其余的65888元原告甘某某、向某某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凭证、银行转账凭证予以证实,为此,双方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梁某某得到借款后,理应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及时向原告偿还借款,被告梁某某至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65888元的行为显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现原告要求被告梁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65888元,事实清楚,理由充分,证据确凿,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甘某某、向某某主张支付利息的问题。被告梁某某向原告甘某某、向某某的借款中,其中2023年3月借的200000元,双方约定利率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故原告主张被告梁某某支付上述借款的利息事实清楚,法院予以支持。即被告梁某某应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起按规定年利率支付原告甘某某、向某某上述借款利息至还清之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其余的65888元借款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利息,为此应自本案起诉之日起,以6588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开始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甘某某、向某某主张被告梁某某、郭某某系夫妻关系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本案债务,因原告甘某某、向某某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被告梁某某、郭某某系夫妻关系且庭审中原告亦认可被告郭某某未曾向原告甘某某、向某某提出过借款,被告郭某某与原告甘某某、向某某之间并没有借贷的合意,原告甘某某、向某某仅系根据被告梁某某的指示将本案借款转入被告郭某某的银行账户或微信账户,无法证实涉案借款系被告甘某某、郭某某的共同债务,故原告主张被告梁某某、郭某某共同偿还本案借款,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梁某某偿还原告甘某某、向某某借款本金265888元及逾期利息。
法官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要警惕使用个人账户为他人接收借款,如若借款人不能及时还款被诉至法院,使用个人账户帮助他人接收借款的行为可能会存在极高法律风险。所以要妥善保管好个人的账户,警惕帮助他人接收借款、借给他人进行借贷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转载自“广西高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