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和B以夫妻状况下一起生活三十多年,但没有登记结婚。在这情况下,如果A去世,B可否继承A的遗产呢?
事实婚关系
对于两人自愿在类似夫妻状况下生活,但没有登记结婚,根据《民法典》第1471条的规定,两人相互关系为事实婚关系。而《民法典》第1472条第1款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外,事实婚关系要产生《民法典》所规定的效力,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均为十八岁以上;
2. 均没有处于精神错乱或因精神失常而导致禁治产或准禁治产的情况;
3. 均不可与他人存有婚姻关系;
4. 彼此间不为直系血亲及二亲等内的旁系血亲关系;
5. 自愿在类似夫妻状况下共同生活至少两年。
在继承方面,根据《民法典》1973条及第1985条的规定,与死者至少已维持四年事实婚关系的人是死者的法定第三顺序继承人,如果死者离世时没有第一及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即无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如子女、孙子女)及直系血亲尊亲属(如父母、祖父母),遗产继承权原则上会赋予上述与死者有事实婚关系的人。
订立遗嘱
然而,与死者有事实婚关系的人要继承死者的遗产,除须符合上述规定外,还要看死者生前有没有订立遗嘱。
因为即使死者没有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直系血亲尊亲属,但不排除死者会透过遗嘱将其全部或部分财产分给其他人。如果死者生前有订立遗嘱,在此情况下,就要先按照遗嘱的指示处分有关遗产;如果死者没有订立遗嘱,又或者虽然订立了遗嘱,但按遗嘱的指示并未有将遗产分配完毕,这时有关遗产将可按法定继承的规定分配予与死者有事实婚关系的人。
按照A和B的例子,A和B没有登记结婚,只要他们存在上述所指的事实婚关系,A在离世时没有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直系血亲尊亲属,且A生前没有订立遗嘱,又或者虽然A订立了遗嘱,但按遗嘱的指示并未有将遗产分配完毕,则B就可以法定第三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继承A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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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湾区经济网澳门分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