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刘哲姝

  房主委托房产代理公司售房,房产成功交易后却以“推广不够给力”“成交和推广无关”为由拒付佣金。近日,海沧法院审理了这起“管家代理售房”纠纷。

  2020年5月,刘女士将厦门某小区一处房产挂牌出售,但历经三年未能成交。2023年10月19日,她与A房产代理公司签订《管家代理出售协议》,约定委托A公司全权负责房屋营销推广,若在委托期限内售出,刘女士则需支付成交价2%的佣金。协议特别约定了A公司需完成委托30家中介挂牌、地推50个门店、组织500人次经纪人推广等量化指标。

  签约后,A公司迅速策划多套文案,并向其他中介机构营销推广。同年11月1日,刘女士便通过其他中介以750万元售出房产。然而交易完成后,刘女士却拒绝支付A公司佣金,声称A公司未完成量化指标,且买家系自行通过平台联系中介,与A公司服务无关。于是,A公司将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刘女士支付佣金1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协议的核心目的在于促成房屋交易。刘女士的房产在委托A公司后,仅十余天便成功售出,与此前挂牌三年未能成交的情形形成鲜明对比,足以说明A公司的大规模推广对促成交易起到关键作用。根据协议约定,委托期限内售出房屋即视为A公司完成委托任务、符合佣金支付条件。虽然量化服务条款未全部履行,但房屋提前售出已使后续推广失去必要性。因此,刘女士的拒付理由不成立。

  据此,法院判决刘女士向A公司支付佣金15万元。刘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厦门晚报记者 洪萱茹 通讯员 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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