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家庭关系里,房产问题向来是矛盾与纠纷的高发点,尤其是涉及拆迁安置利益分配时,复杂的家庭结构与财产关系,会让纠纷的处理难度直线上升。本案围绕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的拆迁安置利益展开,其中涵盖房屋所有权归属、拆迁安置权益认定、诉讼时效以及家庭共同财产分割等多个法律要点,对解决类似家庭房产纠纷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

二、案件详情

(一)原告主张

原告张宇向法院提出三项诉讼请求:一是请求依法分割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中属于自己的拆迁安置利益损失(售房款)300万元;二是请求判决三被告向自己给付租金48000元;三是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张宇称,被告张伟、王丽系夫妻,自己与被告张萌是兄妹,且都是张伟与王丽的子女。他们原本一同居住在家庭祖产房屋,后来该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1988年张伟与某单位签订《安置协议书》,安置人口为张伟、王丽、张宇、张萌,安置房屋为一号房屋。出于政策性购房及用张伟、王丽工龄折抵购房款的考虑,2001年12月15日由王丽与某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契约,房屋登记在王丽名下。涉案房产是共同拆迁安置所得,其中存有自己的拆迁安置利益,属于家庭共同共有财产,交付后一直由大家居住使用。但张伟、王丽起诉要求自己及其家人腾退涉案房产,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自己及其家人腾退,双方共有房产的基础已不复存在。自己名下无房产又被要求腾退,为保障居住利益,遂提起分家析产诉讼。

(二)被告答辩

被告王丽辩称,不同意张宇的全部诉讼请求。其一,张宇请求支付拆迁安置利益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房屋所有权人为王丽、张伟,张宇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案涉房屋存在共有产权人。西城区H号房屋是张伟和王丽从张伟父亲处分家析产所得,回迁后王丽是承租人,2001年房改时王丽、张伟按单位福利房条件购买,折合了他们的工龄,张宇未出资,对房屋不享有所有权。从诉讼时效来看,即便张宇是被安置人,因王丽、张伟未取得拆迁经济利益,其主张拆迁安置利益损失,不管从1988年还是1990年计算,都超过了最长诉讼时效。其二,张宇要求给付租金损失同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张萌辩称,完全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王丽对案涉房屋享有完整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张宇一直占据张萌应居住的房屋,理应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而且张宇在1998年购买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房产,在北京有房居住。

(三)法院查明

张伟与王丽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即张宇、张萌。2020年,法院宣告张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王丽为其监护人。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登记产权人为王丽,是王丽、张伟的夫妻共同财产。1988年6月10日,张伟与某单位签订《安置协议书》,安置人口为张伟、王丽、张宇、张萌。拆迁后安置的房屋原为公有住房,2001年12月15日,某单位与王丽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王丽以成本价购买该房屋,使用了张伟、王丽的工龄。庭审中,张宇称上班后工资交给王丽,张伟、王丽购房的夫妻共同财产包含自己工资,但购房时未单独出资,王丽对此不予认可。

王丽、张伟于2020年1月14日起诉要求张宇等人腾房,法院一审判决张宇等人腾空部分房屋,王丽、张伟不服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张宇作为被安置人对案涉房屋享有安置权益,但双方共同使用房屋对物权人有妨碍,张宇安置权益可采取其他形式解决,判决张宇等人交还房屋并搬离公共部位物品。张宇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涉案房屋是张伟、王丽夫妻共同财产,张宇作为被安置人享有安置权益,但双方矛盾激烈,共同生活不便,二审判决双方各自生活、暂不共同使用房屋为宜,若此后达成一致,可对张宇安置权益另行安排,且张宇一家具备居住生活条件。张宇于2021年2月22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从案涉房屋中迁出。2021年3月17日,王丽将案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成交价格945万元,并于4月12日办理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案件审理中,张伟于2022年2月4日死亡,其法定继承人为王丽、张宇、张萌。

三、裁判结果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告王丽给付原告张宇基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中的拆迁安置利益折价款840000元。

驳回原告张宇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拆迁安置权益认定

张宇与其他三人同为拆迁安置协议中的被安置人口,对安置房屋享有相应拆迁安置利益。因房屋已出售,张宇的安置利益无法通过居住权实现,应折算成货币补偿。

诉讼时效判断

居住权属于不动产用益物权,双方2020年才产生争议,张宇腾退房屋后主张拆迁安置利益,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不成立。

房屋所有权与利益分配

生效判决书已确认涉案房屋是王丽、张伟的夫妻共同财产,张宇对房屋不享有所有权,按售房款三分之一主张拆迁安置利益缺乏依据。张萌不是房屋所有权人且未取得售房款,张宇要求其支付售房款也缺乏依据。法院综合房屋市场租金等情况酌定补偿金额。

五、胜诉办案心得

准确把握法律关系

处理家庭房产拆迁安置利益纠纷,要准确梳理房屋来源、产权归属、安置权益等法律关系,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重视证据收集与运用

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如拆迁安置协议、房屋买卖契约、产权登记证明、生效裁判文书等,通过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事实。

合理运用法律规定

熟悉拆迁安置、物权、诉讼时效等相关法律规定,在法律框架内分析案件,准确适用法律,如本案对诉讼时效和安置权益的认定。

考虑家庭关系特殊性

家庭纠纷不仅涉及法律问题,还关乎亲情和家庭关系。在处理案件时,要充分考虑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尽量平衡各方利益,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

关注案件执行可行性

在提出诉讼请求和制定解决方案时,要考虑案件执行的可行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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