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2025年第15期(总第19期)

【本期话题】

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违约金与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能否同时适用?



【典型案例】

郭某和陈某、王某之间有一笔11万元的借款纠纷,闹到了法院。法院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陈某和王某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还清欠款,否则要支付2万元违约金。然而,两人没有按时还款,郭某只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经过一番努力,法院终于把本金和违约金一共13万元执行到位,给了郭某,并发了结案通知书。本以为事情就此结束,但郭某却觉得不对劲。他觉得陈某和王某不仅应该支付违约金,还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于是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再拿一笔利息。

法院审查后发现,根据法律规定,调解书已经约定了违约金作为惩罚,就不能再要求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了。因为违约金本身就是对迟延履行的惩罚,不能再重复计算。于是,法院驳回了郭某的异议。郭某不服,一路申诉到省高级人民法院,但最终还是被驳回。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编号:2024-17-5-203-061,郭某升与陈某刚、王某霞执行监督案。

【律师解读】

人民法院案例库将其裁判要旨概括如下:

生效民事调解书系当事人在自愿、合法基础上达成的权利义务协议内容的确定,调解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民事责任,不能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同时适用。被执行人已承担调解书确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不应再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裁判要旨明确了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迟延履行责任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不能同时适用。这一裁判规则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同时避免了对被执行人的重复惩罚。

首先,民事调解书是在当事人自愿、合法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其约定的迟延履行责任(如违约金)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例如,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2万元违约金,已是对未按时还款的惩罚。

其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是对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的法定惩罚。若两者同时适用,会导致对被执行人的重复惩罚,违背公平原则。

最后,本案中被执行人已承担了调解书约定的违约金责任,法院据此认定不应再承担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和逻辑性。

该裁判要旨合理平衡了当事人意思自治与法定责任的关系,避免了重复惩罚,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需要。

*文/上海杜继业律师,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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