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常德。男子承包几百亩地搞种植,为了方便灌溉挖了一口9000多平方的鱼塘,结果男子被举报了,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称男子犯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男子不服:我在自己承包地里挖鱼塘,碍着你们什么事?
一、案例详情
李某是常德人,多年前他抓住了改革的风口做起了生意,结果一飞冲天,实现了阶级的跨越,积累了非常可观的财富。多年过去生意越来越不好做,李某就将所有生意停了,在家休息享受生活。
(案例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俗话说由俭入奢易,由奢入俭难。这么多年来,家里人都习惯了花钱自由的日子,几年下来,家里的存款一天天减少,李某不由焦虑起来,这么花下去存款总有一天会用完,到时候可怎么办呢?
李某觉得不能坐吃山空,于是就想趁着还能干的动,再找个机会赚点钱,哪怕不能像上一次一样暴富,也要细水长流够一家人的日常开销。




李某思来想去,到处找人打听有什么好的项目,最后在一个熟人的介绍下,和安乡县某村的村委会签订了一份承包协议,承包了该村400亩的土地,准备做农业种植。
这个行业李某从来没有涉及过,俗话说隔行如隔山,李某跨入这行后才明白这句话的意思,做农业种植投资不小,但是回报却很漫长。
这个行业前期投入大,还有很多技术性的东西要学,而且即便有经验也不一定能赚钱,遇上不好的年景,别说赚钱了,赔钱都是常见的事。
可是此时李某已经投了不少钱,现在反悔的话,前期的投资都要打水漂。李某没办法,只能咬着牙继续坚持。
不久,李某发现他的承包地有个大问题,他的地离水源很远,以后田地的灌溉成了最大的难题。李某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和村里村民商议,用他的土地和村民调换了一下,将村民家好取水的2亩多地换了过来。
李某想着,将这块地挖成一个大鱼塘蓄上水,在水塘里养上各种鱼,天旱了可以用来灌溉,鱼长大了还能卖了增加收入。
很快,李某的鱼塘挖好了,挖好后,李某觉得有点小,又对鱼塘进行了加宽加深,最后这口塘规模达到了中型鱼塘的标准,面积达到了9455平方米。
然而,因李某承包地越做越顺利,引起了有心人的嫉妒,竟然将他举报了。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得知此消息后,向李某下发了两次整改通知,告知他鱼塘是不能乱挖的,即便是生产需要,也要在开挖前申请用地手续。他这种做法属于非法占用农用地,是违法的,要求李某限期将鱼塘恢复原状。
李某认为土地是自己承包的,自己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别人管不着。而且此时已经投资了这么多,现在回填,之前的花费不就打水漂了吗?
李某对此不以为意,加上知道是有人举报心有怨气,就没有加以理会,反而按照计划买来了鱼苗投进了鱼塘里,还在鱼塘里安装了养鱼所需的设备。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见李某不知悔改,对他进行了立案侦查。经过核查,李某占用的土地中,水田面积有3889平方米,旱地面积达到了5566平方米,这些土地都是受保护的永久基本农田。
李某在挖鱼塘时,进行了加深处理,农田已经被完全破坏掉了,耕种层也已经无法恢复,李某对这9000多平方的土地的破坏,达到了损毁特别严重的程度。
在对方的教育下,李某这才得知他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是要受到刑事处罚的。李某后怕不已,主动将鱼塘回填,并将部分土地进行了复垦。
然而,违法就是违法了,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联合民警调查此事。民警介入后,将李某传唤到案,李某一五一十供述了自己的犯罪经过。
经调查,民警认为李某改变土地用途,非法占用农用地9455平方,且部分耕地永久无法恢复,他的行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随后,民警将所有证据整理归纳后,移交给了检方审查起诉。

二、法律分析
1、什么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在《刑法》中,此罪的设立旨在保护我国珍贵的农用地资源,维护国家的农业生产和生态平衡。
李某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协议,承包400亩土地准备从事种植业,但在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部分土地挖成鱼塘。
李某占用的土地面积达到9455平方米,其中水田面积3889平方米,旱地面积5566平方米,且这些土地均为受保护的永久基本农田。
司法实践中,‌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即可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李某占用9455平方的农用地挖鱼塘,已经达到了《刑法》中规定的数量较大的标准,已经构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此外,李某的行为对农用地造成了特别严重的破坏,其在挖鱼塘时进行了加深处理,导致农田完全被破坏,耕种层无法恢复。这种破坏程度符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中“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构成要件。





李某占用的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较大,且造成了永久无法恢复的严重后果,显然属于数量较大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刑法》规定,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鉴于李某在得知自己的行为触犯刑法后,主动将鱼塘回填,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可能会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但他的行为所造成的农用地损毁后果严重,仍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判决结果
最终,本案进入了审理阶段。
法院认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李某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没有取的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永久农田改成鱼塘,损毁永久农田面积达9455平方,数量较大。
且李某挖鱼塘时,将农田的耕种层破坏,导致农田无法恢复,达到了“特别严重”的损毁程度。
李某的行为构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且损毁面积较大,损毁程度特别严重,应受《刑法》处罚。
但是,鉴于事发后李某及时停止了违法行为,主动回填鱼塘并进行了复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李某的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处李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因李某有存在从轻处罚的情节,判处其罚金的刑事处罚。
也就是说,免除了李某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只需要接受罚金处罚,但是这个罚金不是普通的行政处罚,而是刑事处罚。
有人说,这就是不懂法造成的结果,李某为了生产所需占用农用地,只要提前申报手续是允许的,可是他不懂程序,被警告了还不放在心上,这才导致最后受到刑事处罚。




也有人说,李某的经历给我们提了个醒,隔行如隔山,一定不要轻易涉足自己不熟悉的行业,不然赔钱事小,一个不当心,还可能违法。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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