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前几年,江先生借出去2000多万元钱却一直收不回来,打了几年的官司,好不容易胜诉了,可到了执行的阶段,却发现唯一可执行的钱被别人抢先给查封冻结了。无奈的江先生只当是自己动作慢了,可他并不知道,在这背后,隐藏着一起恶意串通,伪造证据的“假官司”。也由此牵出了一起标的近1亿元的虚假民事调解案。

2024年3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一起5年前审结的民事案件。这起案件的原审充满蹊跷之处,原审的原告金某,在江苏溧阳经营钢材生意,原审的被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因承包工程项目,从金某处购买钢材。


在原审中,原告起诉被告拖欠约9800万的钢材款。面对案件近1亿元的标的额,原被告双方却没有任何针锋相对、据理力争的情形,反而在短时间内就达成调解协议结案了。


就是这么一起双方都没什么争议的案件,却在结案5年后被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并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而这其中的缘故,要先从与原审被告有经济纠纷的江先生说起。


江先生是江苏常州一家企业的实控人,和当地不少企业都有资金上的来往,其中就包括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被告江苏某建设公司。


多年来,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史某经常会找江先生借钱应对公司资金周转的困难。


当事人 江先生:作为朋友,我们也是大概有几年了,从2012年开始他资金周转不是很好,有钱我就借给他,2012年一直借到2017年。那个时候还是比较讲信誉的。

借款2000万元

承诺两年内还清


起初的几年,史某借的每一笔钱都按时还清,江先生对他也比较信任。时间来到2017年,史某的公司在河南平顶山承接了一个工程项目,这一次他以缺少项目启动资金为由,向江先生借款2000万,并承诺两年之内还清。


可是两年过去后,史某并没有按照约定还钱,其间双方也多次协商,但始终没能达成一致意见。


当事人 江先生:我说你再不还我就开始打官司了,起诉以后一审二审都是赢的。

打赢官司却拿不回钱

申请查封对方工程款


2019年,江先生将史某担任法人的江苏某建设公司告上了法庭。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过了一审和二审,于2019年8月由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江苏某建设公司偿还借款2100多万元。


官司是打赢了,可当时这家公司账户上并没有资金可供执行,对江先生来说,看似赢了官司,实际上和不打官司没什么区别。究竟该如何拿回本属于自己的钱呢?


江先生辗转难眠,打听了几个月,了解到一条线索,史某的公司正在起诉河南平顶山一家房地产公司,涉及要支付的9800多万元工程款,这是一笔等待法院裁定的债权,如果法院判决这笔债权兑现,史某的公司就有可执行的钱款了。得知这一情况的江先生立马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这笔工程款债权查封。


江先生:去查封就没查到,他封在我的前面,他变为第一查封人,我变为第二查封人。

有人抢先一步申请查封

是巧合吗?

江先生所说的第一查封人,正是节目开篇介绍的那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告金某,他比江先生提前申请查封了这笔工程款,事情真有这么巧吗?

江先生了解到,就在自己的案件判决后不久,金某将史某担任法人的江苏某建设公司起诉至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对方支付钢材款、利润分成、利息等总计约9800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随后金某马上申请对这笔工程款进行查封,而晚了一步的江先生只能轮候查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多个债权人同时对同一财产进行查封时,通常,先申请查封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后申请查封的债权人只能在先查封的债权人受偿后,再对剩余的财产进行分配。


当事人 江先生:他标的近一个亿,我只有2000多万,给完他才能再轮到我查封,这个根本就不可能了。

对方无可执行财产

被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情况正如江先生所担心的一样,2021年,那笔工程款债权最终兑付了1890多万,这笔钱也被全部打进了金某的账户。江先生的案件则因江苏某建设公司无其他可执行财产,被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打官司要钱本已是最后的希望,可是付出了这么多的时间和精力,最终却连一分钱也没拿到,这个结果对于江先生来说,实在是无法接受。


当事人 江先生:当时也很着急,说实在话,毕竟办企业也难受,辛辛苦苦,一下子2000多万没了。

对方为何抢先一步

近亿财务往来存疑


冷静下来后,江先生越想越觉得不对劲,他把疑惑告诉了律师,自己的案件于2019年8月份审结,金某9月份才提起诉讼,但他却能赶在自己之前,申请法院将这笔工程款债权查封,他是什么时候盯上这笔工程款的?此外,以江先生对史某公司的了解,近1个亿的财务往来也存在疑点。

向检察院举报

质疑原被告打“假官司”


在江先生眼中,金某诉江苏某建设公司的官司疑点重重,但这起民事诉讼的结果,已经由原被告协商同意,白纸黑字地写在民事调解书上了,具备法律效力,并不是随随便便的怀疑就能推翻,在律师的建议下,江先生写信向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了相关线索,他怀疑那场近1亿元标的的民事官司是“假官司”。

是否为虚假诉讼?

办案检察官发现疑点

“假官司”,也被称为虚假诉讼,指的是当事人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等法律文书,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侵害。那么那场标的额近1亿元的案件,会不会像江先生怀疑的那样,是“假官司”呢?

接收江先生举报信的,是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闫海潮,对于办理虚假诉讼案件有着丰富经验的他,一下子就注意到了信中提及的那些疑点。


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检察官 闫海潮:江先生本人债权是2019年的8月30日,由江苏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胜诉的,然后金某在平顶山的案件是在20天以后是9月18日起诉的,而且9月20日他就申请了对江苏的建筑企业在平顶山的工程款进行查封,中间只差了20日,原告和被告都是江苏省溧阳市的居民和企业,远到千里之外在平顶山去进行诉讼,本身就不合常理。


这起官司是有些不合常理之处,但检察官闫海潮也明白,虚假诉讼一般都会进行精心伪装,并不是那么容易就能查证,他需要对案件的细节抽丝剥茧寻找线索。在对这起案件的案卷进行细致查阅后,闫海潮有了更多的发现。


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检察官 闫海潮:我们认为它具备一些虚假诉讼逃避另案执行的基本特征,可查线索比较多,疑点比较多。

原告起诉标的额很高

为何被告全部认可?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金某起诉的标的额约9800万,那么这笔钱是怎么算出来的呢?


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检察官 闫海潮:他起诉的内容是他向江苏这家企业在平顶山的工地供应钢材,大概供应了4000多万元钢材,然后加算了2000多万元利润,再加上2000多万元的利息,总共欠付是9800万元左右。


9800万可不是小数目,可对于原告提出的这个诉讼请求,被告却全部认可,这显然不符合常理。


同时检察官还发现,这起案件中9800万的标的额和史某公司拥有的9800万工程款债权正好一致,这个巧合似乎隐藏着某种企图。


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检察官 闫海潮:他起诉的时候,他申请查封的数额、申请查封的指向、诉讼标的额,都和江苏法院所要查封工程款存在着对应。

原告提供证据存在瑕疵

为何被告不提异议?


检察官表示,在民事诉讼中,遇到有瑕疵、有争议的证据,一方当事人一般会提出异议,但是在这起案件庭审中,原告金某提交了一份结算协议,存在涂改姓名的痕迹,作为证据来说存在一定的瑕疵。


但是原告简单地解释为打印错误,被告也就接受了,没再质疑。

涉案钱款才执行到一小部分

为何原告就撤回了执行申请


金某申请执行的那笔工程款债权,于2021年兑现1890多万元,与金某所诉求的9800万元相距甚远,但拿到钱的当天,金某便向法院撤回了执行申请。


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检察官 闫海潮:9000多万元,拿回了1893万元,还剩7000多万元,主要的钱都没有拿到,他竟然申请撤回执行了。能够看出他所要查封的,他所要执行的指向就是这个工程款,而不是数额是多少。


针对案卷中呈现出来的这些疑点,检察官有理由认定,这就是一起虚假诉讼。于是,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此立案调查。

检察官秘密调查

原被告资金往来成关键

办案检察官认为,这如果是原被告恶意串通进行的虚假诉讼,那么双方肯定进行过精心伪装,于是检察机关决定在不惊动当事人的情况下展开调查核实,收集客观证据。而原被告双方的资金往来,成了调查的关键。

检察官最先查到的一笔异常资金,是案件的诉讼费,在民事案件中,诉讼费一般是由原告预交,之后法院会根据判决结果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费用,但是检察官调查发现,这起案件还没开庭,被告方的关系人就把诉讼费和代理费打给了原告,这是不是有点太着急了呢?


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检察官 闫海潮:我们查到第一金某他起诉的诉讼费的来源全部都来源于江苏这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儿子的账户,另外我们还查到金某他委托了诉讼代理人的代理费,也是由法定代表人他儿子支付的。

执行款经层层分拆

大部分回流到被告公司

而更关键的证据,是那笔1890多万元执行款的流向,检察机关调查得知,金某在收到执行款后,立马就转到了其他人的账户,随后,钱款经层层分拆又进了多个不同账户,但最终,这笔钱绝大部分都回流到被告江苏某建设公司的关联人员账户里。


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检察官 闫海潮:执行款我们经过查证。1893万元中,至少有1700多万元都回流到刚才说的法定代表人江苏这家法定代表人的儿子的账户里了。

虚构近亿元债务

原被告串通打“假官司”


查实的资金流向形成了证据闭环,办案检察官对于这起“假官司”也有了基本的刻画,史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江苏某建设公司为了避免工程款债权被江先生执行,涉嫌和金某串通,虚构了约9800万元的债务提起诉讼,双方在庭审中迅速达成调解,就是为了尽快冻结这笔债权。而金某拿到钱后,又将大部分钱转回了史某的公司。


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检察官 闫海潮:这属于破坏司法秩序的行为,导致了真正的债权人权利无法实现。损害了我们的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我们依职权提请到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再审开庭

检察机关出示大量证据

一个个疑点都被查清,一项项推断都被证实,事实已经基本浮出水面,接下来,检察机关要依职权消除这起“假官司”所造成的影响,也要让打“假官司”的人受到应有的惩处。

2023年12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就这起民事案件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24年3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了这起案件,针对虚假诉讼案件的特点,检察机关在开庭前也做了充分准备。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主任 李俊香:虚假诉讼毕竟是双方共同串通,隐蔽性比较强,说我们只能采取大量的这种书证或者资金流水的事实来印证他们存在这种行为。


在法庭上,检察机关出示案涉人员身份关系、资金流向等证据,证明原审案件是原审原被告双方串通提起的虚假诉讼,并提出抗诉,请求法院依法再审。原审原被告当庭进行了辩解。比如,那份涂改了名字的结算协议,金某曾辩称是打印错误,对此,检察机关进行了驳斥。


出庭抗诉检察员:本案原审庭审过程中,金晓明当庭解释称当时打印错误了,检察机关对本案监督后,经公安机关调查询问,当时打印错了的辩解完全是虚构。


在法庭调查阶段,审判员提问金某,为何他的诉讼费是由被告支付的。金某也无法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


对于执行款最终流回到被告关联人员的账户这一关键事实,原审原被告双方的辩解,在检察官当庭出示的人员关系、银行流水等证据面前,显得苍白无力。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主任 李俊香:因为我们查证了资金流水和工商资料,他没法进行反驳了。

再审改判 撤销原民事调解书


经过法庭的调查和审理,2024年4月3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认定该案是金某与江苏某建设公司恶意串通提起的虚假诉讼,改判驳回金某的诉讼请求、撤销原民事调解书,并对江苏某建设公司罚款100万元,对金某罚款10万元。这起案件涉及的虚假诉讼犯罪线索也被同步移送给公安机关。


对于江先生来说,这起虚假诉讼的改判,也让他看到了拿回欠款的希望,如今,他正通过法律手段继续主张自己的权益。

打击虚假诉讼

让“假官司”付出真代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信息显示,涉合同类纠纷,是虚假诉讼的“重灾区”,此外,劳动争议、婚姻家庭、保险理赔等领域也容易发生虚假诉讼,为了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检察机关持续发力,2024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提出虚假诉讼民事检察监督意见8001件,要让“假官司”付出“真代价”。


同时,针对虚假诉讼线索隐蔽,受损权益难以得到维护等问题,检察机关积极运用大数据赋能检察监督,主动发现案件线索。通过一起起虚假诉讼个案的办理,协同各部门推动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厅副厅长 王莉:通过大数据的分析也可以发现某一个方面某一个领域存在虚假诉讼多发高发的风险,检察机关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社会治理的检察建议,来促进这些部门加强监管,加强预防,能够起到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作用。

(总台央视记者 曾晓蕾 祝田夫 李旭晨)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