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房地产交易市场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屡见不鲜。这类纠纷不仅涉及当事人的重大财产权益,还关乎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本案发生在北京市海淀区,涉及二手房买卖过程中的产权转移和房屋交付争议,同时还牵扯到借名买房这一复杂的法律关系。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房价的波动,此类纠纷愈发常见,如何准确认定合同效力、平衡各方利益,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案件详情
(一)原告主张
林晓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王静芳继续履行合同,立即办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的房屋产权登记,并为自己办理二手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自己名下,第三人B 公司负配合、协助办理义务,王静芳将涉案房屋交付给自己,同时要求王静芳负担诉讼费。
(二)被告上诉
王静芳在二审中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驳回林晓琳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是涉案房屋没有交付,一审认定错误;二是自己已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不能强制履行合同;三是林晓琳未尽到证明其具备购房资格的举证义务;四是涉案房屋实际为李玉兰所有,应驳回林晓琳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
(三)被告答辩
林晓琳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
(四)第三人陈述
B 公司表示,因未参与双方房屋买卖事宜,不了解履行过程,所以对王静芳的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不发表意见,尊重法院查明事实后的相关裁判。B 公司已取得不动产权证,已具备王静芳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证的必要条件之一,但最终能否办理产权证取决于业主能否按照税务机关及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要求配合提供相关资料进行面积税费等确认行为,如果业主不配合,B 公司就无法单方完成配合义务。
(五)法院查明
2007 年 3 月 25 日,王静芳与 B 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涉案房屋,总价款 1996742 元,约定 B 公司在 2008 年 12 月 20 日前交付涉案房屋。
2009 年 4 月 28 日,王静芳在中介公司居间下,与林晓琳签订《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以 260 万元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林晓琳,林晓琳签订合同同时支付定金 52 万元。王静芳应先办理一手房房屋产权证,费用和公共维修基金由林晓琳承担,再按二手房过户手续过户至林晓琳名下,期间税费和手续费由王静芳承担,若二手房过户总费用超 2 万元,超出部分双方协商解决;王静芳签订协议之日起将房屋 A 钥匙委托给林晓琳,成功过户至林晓琳名下后 5 个工作日内交付房屋。
合同签订后,林晓琳依约支付定金52 万元,王静芳交付房屋钥匙,双方在物业公司办理了涉案房屋在物业的变更登记。因涉案房屋所在楼一直未办理规划验收手续,不具备房屋过户条件,房屋转移登记一直未能办理。
B 公司称涉案房屋已具备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条件。林晓琳同意涉案房屋登记至王静芳名下的费用及由王静芳名下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所需的税费均由自己负担。
庭审中,林晓琳提交判决书,终审判决认定其与王静芳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王静芳提交判决书,认定李玉兰(王静芳之母)与王静芳于2007 年 2 月 20 日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有效。林晓琳提交判决书,一审法院西城法院驳回李玉兰要求确认林晓琳与王静芳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二审驳回李玉兰上诉,维持原判。林晓琳还向法院提交北京市购房资格核验结果,家庭名下拥有住房一栏为 0 套,核验结果为初步核验通过。
三、裁判结果
继续履行林晓琳与王静芳于2009 年 4 月 28 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林晓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静芳支付剩余购房款208 万元。
北京市B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王静芳办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的房屋产权登记,将房屋产权登记至王静芳名下,所需税费由林晓琳负担。
王静芳于收到林晓琳支付的购房款208 万元后十日内,协助林晓琳办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的房屋产权登记,将房屋产权登记至林晓琳名下,所需税费由林晓琳负担。
四、案件分析
合同效力认定:生效判决已认定王静芳与林晓琳签署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合法有效,虽有生效判决认定王静芳之母李玉兰与王静芳构成借名买房关系,但这并不影响王静芳与林晓琳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购房资格与合同履行:林晓琳已支付部分购房款,并提交了北京市购房资格核验结果,其作为买受人有权依据合同要求出卖人王静芳继续履行。王静芳关于林晓琳购房资格的质疑不成立,其主张均不构成阻却合同继续履行的有效抗辩。
房屋交付与产权转移:林晓琳称涉案房屋已交付,法院对其要求王静芳交付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现涉案房屋已具备办理产权登记的条件,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林晓琳应支付剩余购房款,B 公司协助王静芳办理产权登记至王静芳名下,王静芳收到购房款后再协助林晓琳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借名买房关系处理:李玉兰与王静芳之间的借名买房协议虽有效,但李玉兰与王静芳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是本案受理范围,双方可另行主张。
五、胜诉办案心得
深入研究合同条款:在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要深入研究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本案中,合同对房屋产权办理、费用承担、交付时间等都有明确约定,这些条款是判断双方是否违约以及如何履行合同的重要依据。在实践中,律师应逐字逐句分析合同,找出可能存在争议的条款,并提前准备应对策略。
全面收集和运用证据:证据是胜诉的关键。要全面收集能够证明合同效力、履行情况、购房资格等方面的证据,如判决书、购房资格核验结果、付款凭证等。同时,要善于运用证据反驳对方的观点,在本案中,林晓琳通过提交多份判决书有力地支持了自己的主张。在收集证据时,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确保证据能够被法院采信。
准确把握法律关系:本案涉及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和借名买房关系,准确把握这两种法律关系的区别和联系,对于案件的处理至关重要。要明确不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权利义务和法律适用,避免混淆。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律师需要对各种法律关系进行梳理,为当事人提供准确的法律分析和建议。
合理制定诉讼策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制定诉讼策略。在本案中,林晓琳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在费用承担等方面做出合理让步,同时针对王静芳的抗辩进行有力反驳,为胜诉奠定了基础。诉讼策略的制定需要综合考虑案件事实、法律规定、当事人诉求等多方面因素,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关注案件细节和进展:在办案过程中,要关注案件的细节,如房屋交付的时间、方式,产权办理的条件等。同时,要密切关注案件的进展,及时调整诉讼策略,以应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例如,在本案中,房屋产权办理条件的变化直接影响了案件的走向,律师需要及时掌握这些信息,为当事人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