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家庭财产继承领域,因遗产分配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房产作为重要的家庭资产,其继承问题往往涉及复杂的家庭关系和法律规定。本案发生在北京市海淀区,围绕两套房屋的继承展开,涉及代位继承、遗嘱继承等多种法律情形,以及家庭成员之间对遗产分配的争议。如何在众多法律规定和复杂家庭关系中准确认定遗产范围、遗嘱效力以及继承人的权益,成为解决此类纠纷的关键所在,也对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案件详情
(一)原告主张
林晓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是依法判决自己继承林建国、李梅遗留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三分之一份额、二号房屋八分之一房屋折价款;二是要求本案受理费由林宇、林悦承担。
林晓峰称,林建国与李梅是夫妻,婚后育有三个子女,分别是长子林强,次子林宇,女儿林悦。自己的父亲林强于2008 年因意外去世,随后爷爷林建国、奶奶李梅也相继去世。由于自己与林宇、林悦就爷爷奶奶的遗产分配方案无法达成一致协议,且房产证等被对方占有,拒绝透露任何信息。自己认为父亲先于爷爷奶奶去世,自己享有代位继承权,但林宇、林悦隐藏财产,致使自己不能得到应有的遗产利益,所以诉至法院。
(二)被告答辩
林宇、林悦辩称,根据民法典1123 条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对于海淀区一号房屋,被继承人林建国、李梅分别通过订立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的方式将各自所有的份额交由林宇继承。对于海淀区二号房屋,李梅通过公证遗嘱将其所有的份额交由林悦继承。所以在有遗嘱的前提下,各继承人应按遗嘱继承。
同时,他们认为自己应当多分财产,林晓峰应少分或不分。理由是在林建国、李梅生前,主要由他们二人轮流负责日常生活,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而林晓峰定居北京,有稳定工作、收入和住所,不存在应予以照顾的情况,且未尽到扶养义务,应少分或不分财产。此外,他们还提及父母生前主要财产为三处房产,其中一处归林晓峰母亲所有,一处归林宇,一处归林悦,认为二老已将财产进行了公平合理分配,应按遗嘱执行。
(三)法院查明
林建国与李梅系原配夫妻,育有林强、林宇、林悦,林强于2009 年死亡,林晓峰是其独生女,林建国于 2011 年死亡,李梅于 2019 年死亡。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登记在林建国名下,二号房屋登记在李梅名下,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林宇主张林建国有自书遗嘱,提交的文字材料抬头为“立书人” ,内容是决定将一号房屋产权遗交给林宇,但落款处无签名及日期。
林宇主张李梅于2011 年 2 月 13 日立有代书遗嘱,提交了《律师见证书》和遗嘱。遗嘱内容是李梅决定将一号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及继承林建国的部分份额由林宇继承。落款立遗嘱人处有李梅签名及按捺手印,日期为打印字体,见证律师处有孙阳、田甜、张辉签名并加盖公章。法院通知孙阳、田甜出庭接受询问。
林悦主张李梅于2010 年 12 月 27 日立有公证遗嘱,内容是李梅将二号房屋中自己的份额及可能继承林建国的遗产份额由女儿林悦继承。李梅于 2014 年 8 月 6 日取得二号房屋所有权证。林晓峰、林宇对该公证遗嘱无异议,同意房屋由林悦继承,但双方对房屋现价值未达成一致意见。
经评估,二号房屋在诉讼时市场价值为1050 万元,房屋性质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交易时需补交土地出让金(交易价格的 3%),评估结果未扣除该费用。林悦认为评估不全面客观,估价结果偏高且未扣除土地出让金,评估公司书面答复评估价格符合市场行情。
林宇、林悦主张对林建国、李梅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应当多分遗产,林晓峰对其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
三、裁判结果
林建国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由林晓峰、林宇、林悦按份继承所有,其中林宇占四分之三份额,林晓峰、林悦每人占八分之一份额。
李梅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二号房屋由林悦继承所有,林悦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林宇、林晓峰房屋折价款每人1312500 元。
四、案件分析
继承方式与遗嘱效力认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无遗嘱的按法定继承。本案中,林宇主张的林建国自书遗嘱,因无遗嘱人签名及日期,不符合自书遗嘱形式要件,应属无效。李梅的代书遗嘱,虽林晓峰有异议,但根据见证人陈述,李梅意思表达清楚,遗嘱内容由见证人打印并宣读,李梅签名、捺手印,符合代书遗嘱形式要件,法院认定有效。林悦提交的李梅公证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代位继承与遗产分配:林强先于林建国、李梅死亡,林晓峰代位继承其应得份额。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是林建国与李梅的夫妻共同财产,林建国死亡后,其一半份额为遗产。一号房屋因林建国遗嘱无效,其份额由李梅、林宇、林悦、林晓峰依法继承,结合李梅代书遗嘱,最终确定三人继承份额。二号房屋因李梅公证遗嘱有效,林建国未留遗嘱,其遗产份额按法定继承,庭审中各方同意林悦继承房屋并给付折价款,法院予以支持。
评估报告与土地出让金问题:法院委托评估程序合法,鉴定人员具备资质,林悦虽对评估报告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评估公司也进行了答复,所以法院采信评估报告。因本案是继承纠纷,不涉及房屋交易产生的土地出让金或税费,故对林悦要求扣除土地出让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扶养义务与遗产多分主张:林宇、林悦主张对林建国、李梅尽了主要扶养义务要求多分遗产,但提交的证据多为林建国死亡后的日常开销及丧葬费用,不足以证明对林建国所尽义务的多寡,所以法院对其多分请求不予支持。对于李梅的遗产,因有合法遗嘱,按遗嘱继承办理。
五、胜诉办案心得
深入研究法律条文:在处理继承纠纷案件时,要深入研究民法典继承编及相关司法解释,准确把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和形式要件。本案中,对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的效力判断,以及代位继承的规定运用,都需要精准理解法律条文,才能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注重证据收集与审查:证据是案件胜诉的关键。要全面收集能够证明遗嘱效力、继承关系、扶养义务等方面的证据,如遗嘱原件、证人证言、评估报告等。同时,要严格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对于有争议的证据,要通过质证、询问证人等方式查明事实。在本案中,对遗嘱形式要件的审查,以及对证明扶养义务证据的判断,都体现了证据审查的重要性。
准确把握案件争议焦点: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准确把握争议焦点,如本案中的遗嘱效力、遗产分配比例、扶养义务认定等。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调查和辩论,能够使诉讼策略更加清晰有效。例如,在庭审中针对遗嘱效力和遗产分配问题进行充分辩论,为法院正确裁判提供依据。
合理制定诉讼策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制定诉讼策略。对于原告,要明确诉讼请求,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对于被告,要针对原告主张进行有力反驳。在本案中,原告应充分准备证明自己代位继承权和应得遗产份额的证据,被告则需围绕遗嘱效力和扶养义务进行举证和辩论。
关注案件细节与沟通协调:在办案过程中,要关注案件细节,如遗嘱的书写格式、见证人的陈述细节等。同时,要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协调,了解案件背景和当事人的诉求,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例如,在本案中,通过与当事人沟通,了解家庭关系和遗产分配争议的根源,更好地制定诉讼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