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恋爱时,男子给女子送了礼物转了一些钱还支付了一些餐费,分手后男子向女子索要这部分费用,女子拒绝!双方闹上法庭,来看看法院怎么判~


男女恋爱期间的财物往来究竟属于借贷,还是赠与呢?近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南城法庭审结了一起恋爱期间的经济纠纷案件。基于双方的男女朋友关系以及男方无法举证证明双方已达成借贷的合意,法院认定男方的转账行为均属于赠与,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2017年10月, 吴先生与薛小姐经双方父母介绍相识相恋。在双方交往期间,吴先生为薛小姐支付了生活开销、交房租等共计9000余元,还为薛小姐支付了美甲学习费用。2018年3月,双方家属一起聚餐,吴先生为此支出餐费1500多元,并给薛小姐家属现金红包1700元。后受薛小姐邀请,吴先生带着礼品和钱物共计500元拜访薛小姐奶奶,并给薛小姐购买了500元零食。吴先生主张上述费用均为薛小姐向其借款,现双方分手,他起诉至法院要求薛小姐予以返还。




吴先生支出共同聚餐的费用、自身往来的机票属于日常生活交往的正常支出;而双方交往期间吴先生支付给薛小姐亲属的见面红包、拜访薛小姐奶奶的费用、为薛小姐购买零食的费用、不定期的微信红包和小额微信转账则属于赠与行为。虽然吴先生的赠与行为系以结婚为目的,但是赠与财物的金额较小,且薛小姐亦有回赠财物。

基于双方的男女朋友关系以及吴先生无法举证证明双方已经达成借贷的合意,法院认定吴先生的转账行为均属于赠与。故法院一审驳回吴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吴先生不服,向东莞中院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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