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房地产交易市场中,房屋买卖涉及多方权益和复杂手续。2019 年 1 月 17 日,原告林宇松与被告陈雨英在第三人 B 公司的居间服务下,签订了《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的签订,基于被告陈雨英通过拆迁安置获得位于北京市东城区 ××× 室房屋,而原告林宇松有购房需求。这一交易不仅涉及房屋本身的买卖,还牵扯到房屋的产权初始登记以及后续的转移登记等一系列流程。
二、案件经过
原告主张:原告林宇松向法院提出多项诉求。首先,要求第三人H 公司协助被告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被告名下,相关税费由被告承担;其次,被告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协助原告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再者,第三人 B 公司在被告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协助原、被告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此外,原告还要求被告赔偿逾期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的违约金,以及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相关税费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违约金。原告陈述,合同签订当日支付 20 万元购房款,1 月 19 日支付 300 万元购房款,被告已交付房屋,原告使用至今。但被告怠于向第三人 H 公司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损害了原告权益。
被告抗辩:被告陈雨英未进行答辩。
第三人陈述:第三人H 公司未发表意见。第三人 B 公司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表示其他诉讼请求与其无关。
法院查明: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 年 1 月 22 日,H 公司与被告签订《西革新里房屋安置补偿协议书》,被告选择就地安置,获得涉诉房屋。2019 年 1 月 17 日,原、被告经 B 公司居间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房屋价格、付款方式、税费承担以及违约责任等。原告已支付定金 20 万元和第二笔购房款 300 万元,被告交付了房屋及相关付款票据原件。原告具有购房资格,并愿意支付剩余房款 16 万元。此前判决书显示,涉诉房屋所在小区已具备办理所有权证的条件。
三、裁判结果
被告陈雨英在判决生效后7 日内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的手续并承担费用,第三人 H 公司配合。
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被告名下之日起7 日内,被告协助原告将房屋所有权办理至原告名下,第三人 B 公司配合,相关费用由原告承担,办理过户手续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款余款 16 万元。
驳回原告林宇松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合同效力与履行:从合同效力来看,H 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书》以及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均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这为原告主张权利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在合同履行方面,原告已按约定支付大部分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履行了自身主要义务。而被告未积极履行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的义务,构成违约。但由于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尚未完全成就,如被告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并非明确因未按约定缴纳税费导致,所以原告关于违约金的诉求未得到支持。
证据运用与事实认定:在证据运用上,充分利用了《安置补偿协议书》《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付款凭证、购房资格核验结果等证据。这些证据相互印证,清晰地呈现了房屋的来源、交易过程以及双方的履行情况。例如,付款凭证证明了原告的付款事实,购房资格核验结果确保了原告具备购房的合法资格。法院基于这些证据,准确认定了案件事实,支持了原告关于房屋过户的合理诉求。
五、办案心得
合同审查与风险提示:在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务必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付款方式、税费承担、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同时向当事人提示潜在风险。在本案中,合同对产权转移登记和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但对一些特殊情况的界定不够清晰,导致违约金诉求存在争议。
证据收集与整理:全面收集证据是胜诉的关键。围绕房屋交易的各个环节,如房屋来源、交易过程、款项支付等,收集相关证据,并进行合理整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本案中,通过整合各类证据,有力地支持了当事人关于房屋过户的主张。
法律规定与政策把握:准确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关注房屋管理政策的变化。在房屋过户问题上,要确保过户行为符合政策规定,避免因政策因素导致交易受阻。本案中,法院判决房屋过户需符合相关政策,这体现了政策因素在案件处理中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