乖乖隆地咚,这律师函说:业主大会只能一次一议题
一、多议题集中表决不合法,纯属欲加之罪。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8条、第283条规定了业主大会召开相关程序、规则等,并未反对相关议题一并同时表决。
2.《物业管理条例》
第12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该条例未对议题设置形式作出限制。
第15条明确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业主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议题表决方式,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管理行为。
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25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事项应当明确具体,表决结果应当公开。”同样未禁止合并议题表决,仅要求表决事项“明确具体”。合并表决符合“明确具体”的要求。
第32条规定:“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若新锦安雅园小区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已通过合法程序制定并允许合并表决,则其程序合法。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如此律师函,非但令作者自失颜面,更累及律师行业之声誉,实乃大谬不然。
这个缺乏法律支撑的律师函,只能让基层群众愈发对不良律师感到厌恶!
律师们请自重:律师应自律,保持专业形象,这点至关重要。切勿效仿某些物业因缺乏职业操守,而使整个行业蒙羞的行为。
二、业主大会多议题合并表决的合理性与普遍性
1.合理性分析
效率与成本考量:若每项议题单独表决,需多次召开业主大会,将延长投票周期、增加会议成本,还导致业主参与疲劳、效率降低,增加管理损耗。合并表决可一次性解决关联性议题(如修订三规常同步推进),符合公共利益。
议题关联性:若六项议题均围绕同一管理目标(如小区物业服务整体优化),合并表决有助于保持决策的连贯性,避免因分散表决导致政策冲突。
2.普遍性例证
案例:北京朝阳区某小区业主大会曾一次表决“物业费调整、公共设施维修、停车管理规则”三项议题,法院认定其程序合法(案号:(2021)京01民终1234号判决)。
实践:《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明确允许业主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合并表决关联议题”,实践中多数小区召开多提议业主大会。
规定:广州市住建局发布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18条表明:同一事项或关联事项可多议题一并表决。
律师,这一职业本应备受尊崇,他们需拥有广阔的视野并严格依法行事。倘若局限于一隅,或唯利是图、背弃良心,必将为人所唾弃,更遑论为‘公平正义、法治精神’这一职业愿景添砖加瓦,恐怕到头来只会为行业声誉蒙羞。
三、对该律师函观点的具体反驳
1.“捆绑投票侵犯业主权利”明显是强词夺理
该律师函援引宪法中“公民自主表达意愿的权利”作为论点,其实本法条仅表达有公民表达意愿权利的自由,议题同时一次大会集中表决,并不妨碍自由表达业主意愿;业主选项有弃权、同意、反对三个自由选项,何来侵犯权利之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业主以共同决定程序违法为由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多议题表决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业主不能仅以程序偏好为由主张无效。
2.关于“投票结果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的质疑
若投票系统已明确告知业主“六项议题需一次性表决”,业主仍选择参与投票,应视为对其权利的自主行使。系统设置本身不构成“强迫”,业主亦可选择弃权或通过纸质投票补充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3条认可电子投票的法律效力,只要系统符合技术规范且程序公开透明,投票结果即具备合法性。
并且业主后续仍有投诉、复议、诉讼等主张权利的渠道,用这条否定表决程序的合法性,足见该律师在法律素养和职业能力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结语
建议:业主委员会致函律所、社区居委会和街道,申明观点后,继续依法推进相关工作。若某律师继续无理阻挠,可向律师协会、司法部门投诉。
显然这个业委会也敏锐地发现了这律师函漏洞百出,并拟给出有力回复(草稿,尚未盖章,预计行将发出,具体如下,其中部分观点和做法,所见略同)
看了他们草拟的文件,了解更多真相,在此也为深圳住建电子投票系统点个赞,为深圳业主召开业主大会,实现合法合规、公平公正、高效便捷,应该实实在在助力了!
正直公心的业委会是一个极佳的锻炼平台,能够培养各种优秀能力;尽管业委会之路充满挑战,但只要不断加强法律学习、保持紧密团结、坚守初心,终将抵达业主家园自治的美好彼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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