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市政办发布关于印发
《阜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分为
总则、网约车平台公司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经营服务行为
监督管理、附则等六章二十九条
将于2月18日起正式施行
记者注意到,《实施细则》立足我市网约车行业经营服务管理实际,主要增加了以下内容:
• 对网约车平台采集个人信息范围和保护个人信息责任进行了要求;
• 明确网约车平台应当保障驾驶员获得合理劳动报酬以及合理休息,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诱导驾驶员超时劳动;
• 对乘客乘坐网约车应当履行的责任义务,对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促进行业自律和网约车聚合平台落实核验责任提出了要求;
• 对私人小客车合乘进行了定义。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即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实施细则》明确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全文如下:
阜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市辖四县一市网约车的经营服务管理,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应当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取得行政许可,办理相关证件后,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第四条 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力规模由市场自主调节。
第五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运价标准由网约车经营者根据有关规定结合运营成本和市场情况自主确定。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市网约车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商务、税务、人社、工信、人民银行、网信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在市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在本市区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线下管理服务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具备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投诉受理等服务能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平台公司具备线上服务能力、符合相关要求的审核认定结果;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经营区域为本市市区,经营期限为4年。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按照规定向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0日内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车辆技术性能符合环保和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并经检测合格;
(三)车辆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排量不小于1.6L或1.4T,新能源车辆轴距不小于2500毫米或续航里程达到250千米以上,鼓励网约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四)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要求的固定式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和具备信息采集、存储、远程实时调用等音频、视频监控功能在线安全监控设备,信息数据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车辆所有人为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车辆所有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安装和信息数据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证明;
(五)网约车平台公司出具的服务协议意向书。
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车辆为申请人所有。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转让。
第十四条 网约车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 。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网约车车辆在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前退出网约车经营或达到退出年限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自动失效,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注销。
网约车车辆终止运营、变更车辆所有人或车辆使用性质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五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被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年龄不超过法定年龄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公安部门应建立数据共享,实现申请人有关背景信息网上审查,并按规定将审查结果反馈给申请人。
第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考试工作规范及时安排考试,对符合条件且考试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持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可以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第四章 经营服务行为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管理规定及服务规范的要求,承担承运人责任,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障驾驶员获得合理劳动报酬以及合理休息,持续优化派单机制,提高车辆在线服务期间的运营效率,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诱导驾驶员超时劳动。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遵守网约车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二)在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情况下,服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三)提供服务的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依法购买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应一致;
(四)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的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应一致;
(五)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网络服务平台和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网约车运价、计价计程方式、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依法纳税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六)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七)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及其他投诉方式与处理流程,及时处理乘客的投诉,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八)落实营运、安全、服务质量等管理制度,认真开展法律法规、服务规范、职业道德教育,加强网络安全防范,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九)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十)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确保网约车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和具备信息采集、存储、远程实时调用等音频、视频监控功能在线安全监控设备正常使用,卫星定位和营运数据的格式及传输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在APP显著位置设置“一键报警”,接收驾驶员和乘客的预警,并及时甄别处置;
(十一)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二十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入已在我市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提供网约车服务;
(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驾车时不得实施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遵守职业规范,礼让行人,文明驾驶,礼貌服务;
(三)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卫生;
(四)按规定使用相关运营设备开展服务,确保网约车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和具备信息采集、存储、远程实时调用等音频、视频监控功能在线安全监控设备正常使用,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发现设备功能故障、损坏的,应在故障排除后方可营运;
(五)运营时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等证件;
(六)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的要求行驶,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服务;
(七)不得将车辆交由未取得网约车从业资格的人员营运,不得将个人所有网约车交由他人营运,不得驾驶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
(八)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客通道候客、揽客;
(九)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计价器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服务设施设备;
(十)发现乘客遗忘财物的,须设法及时归还失主,无法找到失主的,及时上交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者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不得私自留存;
(十一)不得违规收费;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乘客乘坐网约车,应当遵守下列乘车规定:
(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
(二)不得携带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三)按照约定的标准及方式支付车费;
(四)不得在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或者损坏车内设施、设备等其他不文明行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网约车服务监督电话接受投诉和社会监督。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等相关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利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四条 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商务、税务、人社、工信、人民银行、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行业协会在协会相关章程约定的范围内,根据会员单位需要指导开展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为会员单位提供培训及其他咨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聚合平台应对接入网约车平台公司落实核验责任,不得接入未在服务所在地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通过网约车聚合平台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和车辆均应办理相应网约车许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5年2月18日起施行。《阜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阜政办秘〔2017〕214号)同时废止。本实施细则未明确事项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本文中图片、文字、音视频等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有违规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会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