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部出租车上都设有计价器,
对此大家司空见惯。
但是,
计价器可不只有计费的功能,
当司机师傅与运营公司存在争议时,
这小小的计价器
竟会成为制约司机的“紧箍咒”,
使得车辆“寸步难行”
薛师傅在朋友的介绍下
准备开始“跑出租”,
于是,
他与出租车运营公司签订了
《挂靠协议书》:
此后,
因不满出租车运营公司
收取费用过高
且未开具正规缴费发票,
经多次协商未果,
薛师傅拒绝向公司缴纳各类费用3.56万元。
因薛师傅欠费,
出租车运营公司
锁定了他的出租车计价器,
直至10天后薛师傅
交清所欠费用才解除。
薛师傅认为
公司擅自锁定计价器,应赔偿自己10天的停运损失。
出租车运营公司认为
薛师傅未按时缴交费用,违约在先,根据双方挂靠协议书约定,他应该承担违约金,考虑到其停运损失,公司已就违约金进行减免。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相关主管政府部门已明文“禁止因驾驶员未及时缴费锁定车辆计价器”的情况下,出租车运营公司仍然以薛师傅欠缴费用为由擅自锁定其车辆计价器,导致车辆无法运营,其行为已侵害了薛师傅的合法权益,故薛师傅要求公司赔偿误工损失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但薛师傅在未缴费前就要求公司先行出具相应发票,并以公司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缴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认定薛师傅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
厦门市出租车运营事业发展中心于2021年12月3日出具《关于进一步加强巡游车行业管理的通知》,载明各巡游车企业针对驾驶员未及时缴交相关费用等情况,应通过协商或司法途径解决,不得采取锁定车辆计价器、拒绝办理岗位服务证等方式阻止驾驶员营运。
但在现实中,由于一旦计价器被锁,出租车就无法运营,出租车运营公司还是会以此作为钳制司机的“有效”手段。这种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一旦发生,司机师傅有权提起侵权责任之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对于司机未依约支付运营款等违约行为,运营公司应采取合法、合理手段及时解决。
同时,根据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的薛师傅声称因公司未能开具正规发票故拒绝交付双方协议约定费用,但其应在交付费用后依法要求公司开具相应发票,故其逾期缴费行为已构成违约,应依法认定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因此,若司机师傅遇到运营公司收费过高等情况,可向厦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工会联合会及交通运输管理处等反映问题、寻求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文名称均为化名)
来源: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