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概况

被告人黄某,曾多次因盗窃罪入狱,后因盗窃再次被捕。检察院以盗窃罪起诉黄某。黄某在江山市某村发现他人家门未关,进入室内盗取了一把摩托车钥匙和一把起子。晚上,他使用这把钥匙盗走了摩托车。起子价值1元,摩托车价值800元。法院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罚款1000元。

二、主要问题

黄某是否构成“入户盗窃”,即在户内盗取钥匙后再在户外盗窃摩托车?

三、裁判理由

对此,存在三种观点:

  1. 第一种认为黄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因其盗取的钥匙价值低,且行为时间间隔明显,属于两次盗窃。
  2. 第二种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尽管钥匙价值低,但其入户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3. 第三种认为黄某的行为应认定为一次盗窃,钥匙是盗窃摩托车的关键,整体行为应视为“入户盗窃”。

我们支持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入户盗窃的标准并非仅由盗窃物品的价值决定,只要行为侵犯了住宅安宁权和财产权,就应视为入户盗窃。黄某的行为明确意图盗窃摩托车,钥匙的获取是实现盗窃的必要步骤。因此,黄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入户盗窃”,构成盗窃罪。#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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