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是一种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能支付而不支付或者克扣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则要追究刑事责任。近日,商丘市夏邑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代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22年11月至2023年9月期间,代某某在承包某住宅项目期间,共招募木工80余人,在总承包处累计领取工资款163万余元。其中,发放工资款110万余元,私自挪用工资款17万元用于其他用途,致使57名农民工被拖欠工资款57万余元。经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后,代某某仍未履行并逃匿。后代某某在天津火车站候车室被公安派出所民警控制,于2024年3月3日被某县公安局接回羁押。
夏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代某某具有支付能力下挪用工资款,经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以逃匿方式拒不履行,涉案金额57万余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劳动报酬权益是广大农民工的核心利益,夏邑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涉农民工案件的审执工作,对恶意欠薪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优先发放执行款。本案中,代某某的行为已超越普通的民事违约范畴,代某某的欠薪行为,金额较大且在政府介入后仍拒绝支付,其性质恶劣,符合该罪名的构成要件。代某某欠薪案的判决,再次警示用人单位及负责人,劳动关系受国家法律严格保护,任何企图以逃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都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同时,作为劳动者在遭遇欠薪时,务必保持冷静,积极运用法律武器,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商丘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