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想到春晚小品这么快就照进现实?

2月3日,有网友爆料说,春节期间大同一街道要求商户春节24小时,自己没按规定开灯,结果店铺就被一群人强行撬锁进店把灯打开了。



这情形不是和小品里讽刺的那些形式主义如出一辙吗?

小品中有“下雨洒水”,现实中有“破门亮灯”。



而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其实很简单。

山西大同某街道在春节前,发了一个《古城亮化倡议书》,倡导商户过年期间室内、室外24小时亮灯。



包括爆料的网友岳先生在内的很多商户也都照做了。

但是到了2月3号晚上,岳先生考虑离店时已经十点多了,就关了室内的灯,只留下了商铺外的灯。

可到了晚上11点就接到当地工作人员电话,让他回店里开灯。

因为家里孩子刚出生,还没满月,他已经哄着孩子睡觉了。

于是就告诉工作人员说,已经闭店了,回不去。

结果对方的态度却很强硬,必须要开灯。



“你不开,一会儿gong an就过来直接给你切开,你不信你就试试”。

“你给我发个信息,说你同意。我告诉你,人可以走,灯得留”。

最终,岳先生没有配合对方的要求回到店里,于是就发生了令人震惊的一幕。

就在双方结束沟通后不久,一群人强行撬开了他店铺的门锁,进店把灯打开了。



进入店里的一行7人穿着不同制服,在把店里所有灯打开后离开,离开时还加装了新锁。

再回到店里的岳先生发现商铺门打不开,也营不了业,无奈之下只能把视频发到了网上求助。

而眼看着舆论发酵,这件事上了热搜后,2月7日凌晨当地相关部门出来道歉了。



但这份“致歉信”不仅没有平息舆论,反而引发了更大的热议。

从道歉内容来看,涉事单位承认因为自身“工作方式方法简单粗暴”“服务意识淡薄”等等问题,造成了工作偏失

还说这一行为给城市形象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所以要向社会各界致以歉意。



可这仅仅是工作方式和服务意识的问题吗?

更关键的难道不是违法了吗?

我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明确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商户的营业场所虽用于经营,但在闭店后也应视为私人空间,而工作人员“撬锁开灯”的行为已经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

这是轻轻一句道歉就可以解决的吗?



如果换做普通人,撬锁开门,登堂入室,事后也只需要道歉了事吗?

更何况,这封致歉书的道歉对象也不对,不应该是对大众,而是对商户。

作为店铺经营者,他对店铺及其内部设施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有权自主决定经营方式,包括是否开灯。

当然,对于这点当地也给出了解释,说开灯是为了给游客更好的体验,商户配合率达到97%。

所以,97%的商户都同意亮灯,剩下的3%就必须配合?

如果不配合,就可以砸门进去开灯?

这是什么强盗逻辑?

这些人难道不具备最基本的法律意识吗?

还是说,某些人觉得权力可以凌驾于法治之上?

一句“统一规定”,一张倡议书,就可以为所欲为了?



而道歉中提到的“服务意识淡薄”,所以,倡议书改成强制执行,算是“上门服务”?

这种将“倡议”扭曲成“规定”的做法,不就和前几年的撕春联、禁熏腊肉一样吗?

不禁想问,“这样的‘亮化’,究竟照亮了谁的面子,又遮蔽了谁的明天呢?

当地出发点可能是好的,是“为了游客”而亮灯,但恐怕游客不一定敢去了。

毕竟你敢对商家强制开门开灯,那游客要是不消费是不是也干点什么呢?

这样一来不是本末倒置、得不偿失了吗?







相信当地已经意识到了"破门开灯“”行为的严重性。

它损害的不仅是商户权益,更是一个城市的形象,还是法治社会的根基。

希望相关部门能给出更恰当的处罚措施,像尔滨一样,化危机为转机。

当公权力的野蛮之手可以随意伸向百姓的门锁,再璀璨的灯光也照不亮民生的希望。

礼记中说,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

而“外户而不闭”的前提可是“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

只有法治的明灯,才能真正的照亮「大同」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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