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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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并不少见,比如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以及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等情形 ,都可能导致施工合同无效。当施工合同无效后,基于该合同签署的结算协议的效力认定就成为了关键问题。

《民法典》第 567 条关于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的规定,并不涵盖合同无效情形。也就是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其中的 “结算条款” 是无效的。

那么,如果是建设施工合同无效,基于该合同签署的结算协议是否也无效?

最高法院民一庭观点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结算协议的效力。

最高院在《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等与翟某甲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中也明确:

施工合同无效,但基于该合同签署的结算协议若不涉及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且不存在其他无效情形,该结算协议应认定为有效,当事人应依约履行。

最高院认为,

翟某甲的挂靠行为虽然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不影响7.26协议书的效力。

某甲公司主张翟某甲私刻某丁公司公章骗取某甲公司签署7.26协议书,但双方是基于案涉工程的施工已经接近尾声,就工程款支付、工程进度达成的协议,7.26协议书涉及的主要内容与施工资质无关,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翟某甲私刻某丁公司公章的行为不能否认其作为施工方对工程款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7.26协议书有效,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中约定的支付方式为某甲公司按照相应的时间节点支付工程款,而非督促其关联公司付款。某甲公司所称其已督促某乙公司和某丙公司支付工程款,不属于履行7.26协议书确定的其直接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某甲公司也未能证明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在7.26协议书签订后已经代为履行该义务。故一审判决判令其履行该义务正确。

综上,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双方就工程款支付、工程进度等与施工资质无关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事宜达成的结算协议的效力。

周军律师提醒注意,上述情形,即使有私刻公章的行为,也不能否认翟某甲作为施工方对工程款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只要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就应该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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