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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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工程领域,常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个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参与项目,却因不具备相应劳务资质,导致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如果项目已竣工验收合格,能否参照涉案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呢?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陈某某诉肖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个人不具有相应劳务资质导致合同无效,但是涉案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涉案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最高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涉案合同因陈某某不具有相应劳务资质,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属于无效合同,但是涉案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故可以参照涉案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这一规定明确了在施工合同无效时,工程价款结算与工程质量之间的紧密联系。

从法律立法本意来看,之所以允许在工程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参照合同约定结算,是为了平衡各方利益,保障实际施工人的劳动成果。实际施工人投入了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工程建设,当工程质量符合要求,达到了竣工验收合格标准,若不给予其相应的价款结算,对实际施工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同时,这也督促发包人更加重视工程质量,不能因为合同无效就逃避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 “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主要是针对工程直接成本、必要的利润等工程价款的合理部分,并不包括一些因合同无效而不应支持的费用,如基于有效合同产生的违约金等非工程价款部分。

综上所述,当个人因不具有相应劳务资质导致合同无效,但涉案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时,是可以参照涉案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

周军律师提醒,在实际操作中,实际施工人应注意保留好与工程建设、价款约定等相关的证据,如合同文本、施工记录、验收报告、工程变更通知等,以便在结算过程中或发生纠纷时,能够有力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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