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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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时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形: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工程建设,却面临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状况,而与此同时,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申请对该笔工程款进行强制执行 。

那么,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债权能否排除强制执行呢?

我们来看最高院几则案例:

案例一:《成都某有限公司、云南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案》

本案中,张某作为实际施工人,承建了案涉工程。重庆一中院(2019)渝 01 民初 1093 号民事判决确认案涉工程由张某实际施工,发包人西永开发公司应在欠付中城投三局工程款范围内向张某承担直接付款责任。而宗申公司因与中城投三局基于保理合同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申请法院追加冻结了中城投三局在西永开发公司的应收工程款 30000000 元 。

在此案中,法院认为张某对案涉工程款享有的民事权益直接来源于其承建的案涉工程,宗申公司与中城投三局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基于与案涉工程无关的保理合同,其对案涉工程款不存在合理信赖利益,且法院冻结时中城投三局与西永开发公司未完成结算,债权未到期且数额不确定。

在生效判决判令西永开发公司应直接向张某承担支付责任后,宗申公司申请执行中城投三局对西永开发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的权利基础已不存在,所以张某针对案涉工程款债权享有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

案例二:《曹某、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案》

本案中,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20)川 0603 民初 3625 号民事判决认定曹某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判决弘扬建发公司应支付曹某案涉工程款,但驳回了曹某对西部公司支付工程款及确认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 。

金坤公司申请冻结的是弘扬建发公司对西部公司享有的案涉应收工程款债权,与曹某享有的案涉工程款债权同为债权。

基于债权平等性原则,曹某享有的对弘扬建发公司的案涉工程款债权并不优先于金坤公司对弘扬建发公司的债权,且曹某无证据证明其对该案涉应收工程款债权享有代位权等权益,所以曹某排除执行及确认应收工程款所有权的请求未得到支持 。

案例三:《河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尚某钢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案》

生效判决裁定具有既判力,实际施工人主张与前案判决裁定冲突的,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债权能否排除强制执行,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

一、债权性质与来源

实际施工人对工程款的债权直接源于其施工行为,若能确定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且生效判决明确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的债权有一定优先性。但如果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与案涉工程相关且有合理信赖利益,情况则更为复杂。

二、生效判决认定

生效判决对债权归属、责任承担及工程款支付主体等的认定至关重要。若生效判决已明确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享有直接付款请求权,实际施工人排除执行的可能性较大;若实际施工人主张与生效判决裁定冲突的,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周军律师提醒,因为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债权需综合具体案情、生效判决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全面分析判断。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实际施工人应注重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才能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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