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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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有严格要求,要求法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以防虚假民事诉讼。

如果民间借贷出借方不能就诉讼原因给出合理解释,法院会驳回其诉请吗?

最高院在《平罗某工贸公司诉宁夏某房地产限公司、吴某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是判定两者之间借款合同关系成立与否的两项基本要件。双方就案涉借款纠纷并无实质性争议,又不能就诉讼原因给出合理解释的,应当认定出借人主张的借款事实不能成立。

最高院认为,

某龙公司主张双方在此期间出借给某和公司88笔共计38124564.59元的款项,双方往来记账凭证中记载为借款,用于某和公司生产经营。

但是这一期间某和公司由某龙公司实际控制。刘某某、吴某某一审提交的相关证据证明某龙公司、某和公司存在高管人员、财务人员、诉讼代理人员混同的情况。

故对于这一阶段双方资金往来的真实性无法作出认定,对于资金的借贷性质亦无法作出认定。

综合全案查明事实、双方诉辩意见及证据情况,某龙公司作为某和公司唯一股东时曾起诉某和公司案涉借款,因无诉的利益,被(2016)最高法民终153号民事裁定驳回起诉。

后吴某某、刘某某与某龙公司就某和公司股权发生纠纷,经生效裁判确认并经强制执行。

2017年3月23日,某和公司的股东变更为某龙公司持有50%股权,吴某某、刘某某各持有25%股权。某龙公司认为其已不再是某和公司唯一股东,故就被驳回起诉的相关借款以及此后发生的借款提起本案诉讼,再次起诉某和公司。但吴某某、刘某某未能介入公司管理,王某同时担任两公司法定代表人。某龙公司系某和公司实际控制人,两公司就案涉借款纠纷并无实质性争议,某和公司完全可以自行偿还相关债务,两公司不能就本案诉讼原因给出合理解释。

故某龙公司主张的借款事实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周军律师提醒,如前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强调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法院应严格审查借贷关系的存在与否。因此,即使双方对借贷事实无争议,若出借人无法合理解释诉讼原因,法院仍会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涉及虚假诉讼,情节严重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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