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1日,A公司与李某订立劳动合同,约定:
李某承担研发工作,合同期限3年;离职应当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交还工具、技术资料等,造成损失应当据实赔偿等内容。
2022年2月15日,李某向A公司提出辞职后随即离开,目拒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A公司通过启动备用方案、招聘人员、委托设计等措施补救研发项目,但因研发设计进度延误、迟延交付样机,向第三方承担了违约责任。
A公司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李某赔偿损失等。
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A公司遂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李某赔偿公司相应损失,并返还其在公司工作期间完成的全套研发设计资料。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劳动者未履行前述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作为A公司的研发人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A公司即自行离职,且拒绝办理交接手续,其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应当按照第九十条有关劳动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某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综合考量李某参与研发的时间、离职的时间、本人工资水平等因素,酌定李某赔偿A公司损失50000元。
明法提醒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离职时依法履行工作交接手续是其应尽的义务,不仅关乎用人单位的正常运营,也是劳动者自身诚信与责任的体现。
《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作为研发人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办理交接手续,便于用人单位继续开展研发工作。
研发人员拒不履行工作交接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2022)渝0116民初121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