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犯罪辩护律师:乙巳年开篇之辩护思维



刑事案件是一个完整的“小生态”,综合了人、事、物各种因素。在这个“小生态”中,人的因素最复杂。被告人、被害人、侦查人员、监委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辩护律师和代理律师,还有看不到的案外参与人员,被告人家属及其家属托付的关系人,等等。每个参与者的想法又千奇百怪,可以说一个刑事案件纷繁复杂、千头万绪。

在如此复杂的局面中,能够站在被告人角度思考问题的有哪些人呢?一目了然,与被告人站在一起的除了家属就是辩护律师。为此,一名专业、敬业负责的辩护律师尤为重要,其必须勇敢地站出来为被告人呐喊辩护。

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他并不清楚(不要觉得奇怪),尤其是在法定犯案件中。在笔者承办的几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中,被告人就不能清楚地判断是否构成犯罪。还有,被告人是否符合减轻处罚的相关情节其也可能不清楚,比如正当防卫在专业人士看来都有争议的情况下,被告人更无法理清。

当然,此罪彼罪、犯罪构成要件以及从轻、减轻处罚情节都有法律规定,被告人了解清楚犯罪构成要件及相关概念后就能够作出基本判断,这些释法说理的工作,辩护律师在会见了解案件基本事实后就会向被告人交待清楚。

只交待罪名、量刑情节,以及做好律师辩护就够了吗?当然不是。

辩护律师工作的内容除了前述之外,更多的应该是将辩护思维以及规定背后的逻辑讲清楚透彻,使被告人能充分理解和运用,能与辩护律师进行有效配合,共同做好有效辩护。

简言之,辩护思维就是出罪思维。出罪思维是辩护律师和被告人都要具备的一种思维。当然,也因为二者天然的立场原因而理应具备的。但囿于性格、经历以及环境和适用环境能力等原因,并非每一个被告人都天然具备该思维。比如悲观心态的人,极易陷入指控思维而愈陷愈深,从而无法有效完成自我辩护,并有效配合律师辩护工作。这是要警惕的,也是律师在跟被告人沟通发现后要及时纠正的。

怎样才能培养辩护思维,有了辩护思维又有何用?



辩护思维首先要求被告人和律师无比重视辩护的作用。指控就必然有罪的认识是辩护思维形成的第一核心障碍,应当摒弃。没有当将军之心的士兵自然不会有意识地培养并养成将军思维,同样,不相信辩护有作用的人自然不会在辩护层面思考解决之道,不能辩证、批判性地看待指控,而是一味地机械适用法律。

重视辩护作用必然要求要意识到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在个案中的积极作用。任何案件,无论民刑,影响案件的最重要的因素就是人。因此无论被告人及其家属还是辩护律师都要从内心里确信辩护在案件中关键的积极的作用,而且必须要有这个基本认识。

其次,对于辩护律师而言,辩护思维要求精通涉嫌罪名等实体法和程序法等规定,并能够熟练运用。辩护思维本质上也是一种辩证思维,或者是批判性思维,自然需要在认识指控罪名,清楚了解犯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思考辩护问题。如果没有精通和熟练运用法律的能力,自然无法完成批判性看待指控,无法进行有效辩护。

对于被告人而言,其在跟律师沟通过程中也要有意识地、尽可能多地了解涉案罪名犯罪构成要件,可能适用的量刑情节,将案件事实充分地与律师沟通清楚,在此基础上与辩护律师有效配合。

我想辩护思维会直接影响被告人,乃至能够帮助其建立起辩护思维,有效应对之后的讯问以及庭审等工作。

第三,辩护思维要求有敢于改变指控和对抗的底气和勇气。有了上述两个基本认识之后,就有了应对指控和开展辩护的底气。有了底气也会敢于辩护。去年办理的一起强奸罪案件,我们接受委托时案件已经进入二审阶段,在阅卷时就有人讲卷宗材料不用过于细致复制,基本内容已经记载在一审判决书中了。会见被告人时,发现其也心灰意冷,而且在跟办案人员沟通时,发觉书面审理的可能性极高,于是提交了结合案件事实和附带着核心观点的开庭申请,并申请被害人参加庭审接受法庭调查……在一系列沟通后,法官最终决定开庭,记得庭审时控方理直气壮地称因为路途遥远且被害人不配合,无法调取被害人手机中的电子数据。对于类似因现实困难而无视关键证据的情况,辩护律师必须有勇气对抗,有理有据地向法庭阐明观点和可能出现错判的可能性,并依法向法庭提出相应申请。

此案虽然未能实现无罪结果,但经过发回重审、重审改判,最终降低了量刑,也算达到了部分效果。



任何刑事案件都关乎被告人的自由,即便别人不重视,作为辩护人务必要有全力以赴的决心,敢于突破和对抗的勇气。

第四,要有调动各种资源和启动程序的智慧。请记住,刑事诉讼不是你一个人参与的活动,而是每一个参与者或者机关都在战斗。只有充分调动各参与主体,无论你配合对方还是对方配合你,只要有利于实现被告人合法权益,都可以争取。从根本上讲,如果侦查、审查起诉人员是带有固有立场和观点之外,那么审判人员则是中立的。所以,从审判阶段来看,本质上是说服沟通的艺术。如何有效沟通,如何协调参与者实现有效辩护,是此阶段的辩护核心,体现办案智慧,值得思考。

记得在一起合同诈骗罪案件中,接受委托时案件已经处于审判阶段,从指控事实来看,我方是第一被告人,是主犯。但经过会见、阅卷了解到的事实并非如此——我方被栽赃为主犯。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多次联系承办法官,直接表明观点、指出核心证据,在此基础上又通过法院协调及时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最终整案量刑从五年到七年的量刑降低至三年到三年十个月,实现有效罪轻辩护。

有些案件,虽然从形式上看并未实现指控顺序或者指控事实,但从实质上看能够实现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使其享受实际量刑优惠已经足够。但如何实现,值得思考。

第五,辩护思维要求有突破固有认识的思维。经验难能可贵,给我们辩护以非常大的帮助,但请记住经验只是为新案件办理提供某些帮助,并不能将以往经验代替新案件的办理思路。如何突破固有认识呢?第一是常读法条,每次读都会有新体会新思考。第二与同行多交流,与办案机关多沟通,尽可能多地了解与案件相关的信息,解放思想,敞开胸怀,打开思路。

辩护思维是出罪思维,在某些个案中是罪轻思维。这种思维对于刑事辩护异常重要,如果不具备该思维,即便作为辩护人参与案件办理也是走过场,流于形式,无法开展有效辩护。

强调辩护思维的作用本质上是强调辩护律师以及被告人在个案中辩护的作用,进一步讲就是强调个人在具体案件中的作用。很多人对刑事案件持有非常悲观的态度,尤其是在押的被告人更是消极至极。如果被告人缺乏此种辩证的思考,辩护律师又不能有意识给其普及的,其如何有力量面对漫长的刑事诉讼,更不要说有效辩护了。

因此,对被告人而言,有了辩护思维就能积极振作起来,有信心做好自我辩护,也就有了更多的勇气和信心,这是最难能可贵的,千金难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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