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春普法
新春佳节,阖家团圆。在这美好温馨的时刻,运城市司法局精心筹备了“新春普法”线上活动。相关科室工作人员从近年来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行政规范性文件中,筛选出与大众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内容,从除夕至正月初七期间,通过“运城司法”公众号线上平台,为大家带来精彩的法律知识解读,陪伴大家度过一个温馨、祥和的春节。
今天由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的刘文娟为您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2024年4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198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以来,我国学位法律制度的首次全面修订。
不授予或撤销学位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近年来,学术不端现象多发,学位论文造假、抄袭事件不时被曝光。新颁布的学位法强化学风建设,对学术不端等行为加强全过程管理,明确学位授予单位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的具体情形。
学位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位授予单位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对撤销学位等不服,该怎么解决?
学位法在规范学位授予、保障培养质量的同时,也注重对学生权益的保护,健全了学位授予争议的解决途径。其中提出,学位申请人对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对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进行复核解决。
学位授予质量如何保障?
新颁布的学位法扩大了学位授予单位自主权,规定了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自主审核制度,同时规定了国家实施学位管理的三级管理制度,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督机制和质量评估职责。
此外,新颁布的学位法完善了学位工作体制,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设置及职责,明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承担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全国学位管理有关工作。明确要加强外部监督,规定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学位委员会对学位授予单位、学位授予点进行质量评估的职责。
来源:运城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