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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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债权得以实现,债权人可能在一个债权上,既要求债务人提供物保(抵押、质押)也要求债务人提供人保(保证),这种担保方式叫做混合共同担保。

那么在混合担保中,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按什么顺序实现债权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这一规定为我们确定实现债权的顺序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一、按约定实现债权

若物保人、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了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和保证债权的“顺序”和“份额”的,按约定;

例如,在一份借款合同中,债权人与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共同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先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不足部分再通过实现抵押权来清偿。这种情况下,一旦出现债务违约,债权人就必须按照这个约定的顺序来主张债权。

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的情况

1.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的

若当事人对于担保权的实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抵押物是由债务人自己提供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

比如,甲向乙借款 100 万元,同时甲以自己的一套房产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丙为该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当甲到期未偿还借款时,乙应当首先对甲的房产行使抵押权,只有在房产拍卖、变卖等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才能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要注意的是,若债权人未对债务人以其财产提供的物保行使担保物权,即请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就全部债权承担担保责任,则第三人可主张对债务人以其财产提供物保担保的债权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若债权人放弃债务人以其财产提供的物保的,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债权人因此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2.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

当抵押物是由第三人提供,且当事人对担保权实现顺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债权人拥有选择权。债权人既可以选择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此外,在保证担保中,还需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

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则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

周军律师提醒,在进行经济活动和提供担保时,当事人都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尽量明确约定担保条款,以避免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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