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罗某与李某发起设立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二人持股比例为99%、1%,主要从事课外辅导相关业务。2020年7月,肖某与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教育辅导协议》,约定由教育培训公司向其10岁儿子沈某某提供课外辅导服务,肖某某支付培训费用8000元。

2021年7月,国家出台“双减”政策,课外辅导招生锐减,加之长期经营不规范,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出现无力支付房租、员工工资等情况,并导致无法继续提供课外辅导服务。协议签订后,教育培训公司仅向沈某某提供了7.5小时课外辅导。肖某某申请退还剩余课时的课外辅导费。教育培训公司2021年9月26日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共计剩余金额为6537.50元,且此费用未退回。

2022年1月,沈某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其与教育培训公司签订的《委托教育辅导协议》,教育培训公司退还课外辅导费并支付逾期退款利息,罗某某、李某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判令教育培训公司退还剩余课外辅导费8000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罗某、李某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泽达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沈某某与教育培训公司签订的教育辅导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

协议签订后,沈某某已依约按时、足额支付课外辅导费,但教育培训公司未按约提供相应的课外辅导服务,已构成根本性违约。

同时,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罗某、李某作为公司股东以个人账户收取大量课外辅导费、营收款项不入公司公账,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故股东罗某、李某对公司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笔者寄语

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石。公司作为独立的权利义务主体而存在,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以自己独立的意思参与社会经济生活,产生的后果由公司独立承担。

股东有限责任是股东对公司的责任,主要是以缴付出资为主的、以保障公司财产独立为目的的义务和责任。当股东不能保证公司财产独立,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时,即股东没有尽到有限责任,此时股东不仅要对公司负责,还要对债权人负责,亦即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彭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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