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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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了执行程序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但并非所有情形都适用。
那么,强制执行中,哪些情形不能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一、股东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1. 公司财产足以清偿债务的;
2. 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的;
3. 股东与公司财产不存在混同的;
4. 股东未实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行为的。
二、依法只能另诉的情形
债权人依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能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只能另行起诉。在胜诉后进入执行程序。
1. 股东的股东:一般不能追加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只能追加对公司负有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加被执行人开办单位的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无法律依据。
2. 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一般情况下,不能追加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但存在例外情况,如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3. 已转让股权且已履行出资义务的原股东:如果原股东在转让股权之前已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那么在其转让股权后,公司出现债务问题不能清偿时,不能将该原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
4. 继受股东:通常指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获得股东资格的股东,一般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因为涉及到实体责任认定,通常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5. 在公司债务形成之后新加入的股东:通过原始资本投入或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方式取得股东资格的新加入股东,若其出资义务形成于债权之后,一般不能直接追加。
6. 滥用股东权利的股东:适用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情况下,执行法院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将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而应通过诉讼程序另行解决。
7. 存在违法减资、抽逃出资的股东: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在违法减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不能直接将参与减资的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
8.公司仅被吊销营业执照: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是被吊销营业执照而非被注销,则不属于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不应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周军律师提醒,以上情形,债权人想要股东承担公司债务,需要另诉。如果股东被错误追加为被执行人的,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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