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张某与李某系同村村民。张某房屋与李某房屋南北相邻,张某房屋在李某房屋的南侧。2017年,张某在其房屋北侧道坦边沿修建青石护栏。李某认为该护栏影响其通风采光,遂于2018年10月10日持铁锤将张某所建的青石护栏推到。

张某当日拨打110报警。当地公安机关同日受理,进行了现场勘查,并展开调查,走访了邻居街坊。经过公安机关委托的评估机构鉴定,被李某损坏的青石护栏价值5,000.00元。公安机关认为被李某损毁的财物价值2,000.00元以上,并且持械毁损财物属情节严重,构成故意损毁财物。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陈述了持械推到青石护栏的事实,公安机关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李某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李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人民政府查阅案卷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李某仍旧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要求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依据与理由不足,不予支持,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判决驳回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首先,李某承认手持铁锤将张某修建的青石护栏推倒,该陈述与张某的报案陈述、公安机关的勘查结论、邻居街坊提供的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其持械毁坏财物的事实。因此,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李某主张的作出行政处罚依据的违法事实不清,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其次,自力救济是指在自身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因形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有权国家机关予以救济的情况下采取的必要措施。本案中,即使张某修建的青石护栏真的影响了李某的通风采光,侵害了李某的相邻权,该行为也不具有紧迫性,无需通过自力救济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张某的行为系擅自毁坏他人财物,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应予以处罚。

再次,鉴于李某系持械毁损他人财物,造成财物损失达2,000.00元以上,参照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认定李某故意毁坏财物情节严重并无不当。公安机关对李某首次询问笔录里明确记载李某系投案自首。此后,李某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如实陈述相关情况。其虽对违法行为的法律性质及是否应当受处罚有辩解意见,但不影响自首情节的认定。故此,公安机关认定李某有自首情节并予以减轻处罚并无不当。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杲先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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