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控告是被害人维权效果比较好的方式,但往往也是启动难度较大的维权方式。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责任的主动权并不在被害人,被害人只能通过刑事控告或者刑事自诉,让国家公权力来主持公道,这就必然存在众多被害人意志无法左右的因素。因此司法机关办案对被害人实现维权诉求的影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
刑事控告是比较复杂的维权方式。刑事控告要求被害人及代理律师拥有公安机关的侦查技能,挖掘案件事实真相,并用法律的语言予以“犯罪化”的叙述,让办案人员迅速看懂被害人遭受的犯罪侵害,被控告人实施犯罪的手法、经过及触犯的刑法罪名等。除了少数暴力型犯罪的刑事控告比较简单外,大部分经济犯罪案件的刑事控告都比较复杂。
凶杀案件中,只要有人报警,公安机关往往会立即出警、迅速刑事立案,展开全方位的调查,还经常会成立专案组。经济案件往往控告难度比较高,成功率比较低。经济案件和凶杀案件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案件事实相对复杂、法律判断含糊不清、证据收集难度较大、办案机关立案前后的态度不同等。
事实真相不够清晰
凶杀案件的案情往往非常简单,就是有人实施了暴力犯罪,导致被害人遭受人身、财产的重大损失。困难之处往往在于犯罪嫌疑人的锁定和追捕。经济犯罪等案件,案情往往相对更加复杂,牵涉的人员也比较多,犯罪行为持续时间也比较长,犯罪手法更加隐蔽,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往往各执一词、真伪难辨。在一些比较简单的轻伤害案件,也可能出现各执一词,甚至被害人无法举证,事实不明的情况。
例如,贺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贺某因卖某个不良资产债权,被购买方控告合同诈骗。该合同诈骗所涉及的行为前后延续了10年之久,背景诉讼错综复杂,牵涉到银行、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被害人个人、当时诉讼的代理律师等多方主体,涉及的多个民事诉讼都经历了一审、二审、重审、再审、执行等。 要将这些错综复杂的案情、历史脉络、各个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各个诉讼之间的关系理清楚,是非常困难的,导致被害人刑事控告屡屡受挫。同样,一旦刑事立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工作也是非常复杂的。
又如,温某被故意伤害控告维权案:
温某与其前夫因为房产分割问题发生纠纷,其前夫、前夫的女友带领另外3名男子,闯入温某家中,与温某发生肢体冲突,导致温某肋骨骨折、手部受伤。案发后,双方均报警处理。经过鉴定,温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温某控告其遭受到故意伤害,要求追究对方5人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然而,公安机关并未予以刑事立案,在仅出具损伤程度意见之后,案件不了了之。温某自行控告维权两年多,都无法推进案件,后寻求律师的帮助。温某将维权无果的原因归咎于对方“找关系”,我们仔细分析了案件经过,询问温某是否有可能是因为证据不足,如果双方各执一词,温某又无法提出其他证据,会导致公安机关难以认定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温某起初说,对方5个人的证词“不作数的,都在说谎”。在我们追问之下,才了解到,事发时,对方5个人,而温某只有一人。温某的两个小孩虽然当时也在现场,但他们在温某受伤后,才从房间走出来,并未看到肢体冲突的过程。在接受公安机关问话时,他们也表示不清楚肢体冲突的过程,不清楚温某受伤的原因。而本案没有其他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发生了“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在8个人的笔录中,温某自己陈述遭受殴打导致受伤,而两名证人表示不清楚温某受伤原因,如对方5人否认发生肢体冲突,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事实真相难以还原,公安机关自然难以推进案件。
法律判断含糊不清
在凶杀案件中,涉案行为的法律判断往往非常清晰。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抢劫、绑架等,大家很容易作出初步的判断,即使初步判断有误,如抢劫与抢夺的定性存在争议,但也基本不会影响发生了犯罪事实应当予以刑事立案的基本判断。然而,在经济案件中,涉案行为的法律属性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往往可能存在争议。相比于民事法律,刑事法律具有更强的滞后性,经济行为又往往具有创新性,罪与非罪界限本身有时并非黑白分明。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并不能直接证明其遭受刑事犯罪侵害的结论。经济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判断并不清晰,需要被害人及代理律师的充分论证。
例如,南京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广东某公司对该公司进行收购,收购过程中,广东某公司对南京某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后认为没有问题,于是就收购了南京某公司。收购后广东某公司发现,南京某公司还有一大堆债务,这些债务虽然都由南京某公司的原股东、原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担保,但债务主体是已经被收购的南京某公司,导致广东某公司为收购的南京某公司偿还债务,支付了大量资金。
在事实方面,南京某公司是否已经将涉案债务信息都以口头或邮件方式告知了收购方,双方各执一词。在定性方面,作为南京某公司的原股东、原实际控制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各方争议非常大。一审、二审、重审裁判的观点也截然不同。
又如,李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案:
李某是被害单位的大股东、董事长,在被害单位的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将被害单位贷款资金及预售资金与其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的资金之间相互调配、互相拆解,最后资金周转不畅、资金链断裂。被害单位的小股东通过各种手段实际控制了被害单位,然后拟以被害单位的名义控告李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在该案中,李某多个公司资金调配不规范的情况,是否构成犯罪,双方也是各执一词,控辩审三方的观点都有较大不同。
证据搜集难度较大
在凶杀案件中,公安机关会第一时间立案调查,并由经验丰富的办案人员积极主动全力侦查。然而,在经济案件中,调查程序的启动是由被害人申请、推动的,被害人与公安机关相比,无论是专业知识、办案经验还是物质、技术支持,都相差甚远。所以,被害人主导之下启动刑事程序的难度自然较大。实际上,这就存在一个悖论,在经济犯罪案件中,被害人由于知识、经验、技术、权力等不具备,无法取得足够的证据,公安机关可能会以证据不足、犯罪事实不清为由不予受理,但犯罪证据本身就需要公安机关来主导调查取证,只有公安机关才能将犯罪事实查实查清、将证据材料收集齐全。而且,由于证据不足,被害人也无法通过其他合法的途径进行有效维权。无论是通过投诉、信访、申诉、控告、自诉、民事起诉等任何方式进行维权,都需要被害人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相关事实,如果被害人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则任何维权途径都无法有效维权,被害人的维权行动就会陷入僵局。
当然,被害人自身也是有责任的。这类被害人之所以会陷入维权僵局,主要原因虽是被控告人犯罪手段比较隐蔽、被控告人反侦查能力比较强,但被害人的证据意识、维权意识不足,没有及时采取维权措施,往往也是非常重要的原因。
例如,张某被诈骗控告维权案:
张某向代理律师陈述其遭受诈骗的过程:2013 年,张某因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被某省某市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羁押于当地看守所。张某的家属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律师刘某某,刘某某自称系广东××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刘某某向张某的家属承诺可以将人捞出来,但需要到北京找领导活动,费用是300万元,且不需要签订委托合同。于是,张某的家属签署了授权书给刘某某,然后将300万元现金拿给了刘某某。刘某某未开具发票。后张某所涉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后,刘某某向张某提出,其香港朋友吴某需要资金周转,想找张某借60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月利息3%。刘某某还称吴某会提供一套香港的房产作为抵押,如果到期未还,他也会负责帮忙追回借款。出于对刘某某的信任,张某在未见过吴某,也不曾跟吴某联系过的情况下同意借款,并按照刘某某的安排,把款项打至第三人包某某的银行账户。
借款期限届满后,吴某一直未还款,也未如约支付利息。于是张某主动联系刘某某,刘某某承诺一定会帮助张某追回借款。2015年9月底,吴某仍未归还相应款项,张某继续催促刘某某,刘某某仅在电话中承诺一定会帮助张某去追回借款。
追讨借款无果,张某只能求助律师。在律师的建议下,张某直接按照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吴某的居住地址去寻找吴某,结果发现,吴某并未居住在借款合同所载明的地址。张某又去借款合同所载明地址寻找声称当作抵押的房产,结果发现,早在借款发生后,该房产已经出售给他人。再后来,张某继续不断向刘某某沟通,要求他将款项追回来,但刘某某均未作回复。于是,张某意识到自己被诈骗后,采取了各种维权措施,但均由于证据不足,维权均宣告失败。
张某向刘某某所在地司法局投诉刘某某违规执业、受委托后骗取当事人财产的行为,但是,当地司法局以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的办法》第10条第3项规定的“投诉事项已经律师协会或者其他司法行政部门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张某向当地律师协会投诉刘某某,当地律师协会出具复函认为,投诉事项证据不足,不成立。
张某又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吴某及刘某某作为共同借款人,要求他们共同偿还借款 600万元及其利息。法院判决认为,吴某应当偿还借款本息。但是,张某要求被告刘某某对被告吴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无奈之下,张某又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控告,控告刘某某诈骗其900万元的犯罪事实。 然而,张某除了其自己的陈述、其家属的证言、当时取现的记录、转账的记录、张某不断向刘某某催还的短信记录之外,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刘某某的诈骗事实。
该案被害人张某维权的突破口在于找到名义借款人吴某以及收款账户所有人包某某,调查他们与刘某某的关系,相关资金最终的去向。如果公安机关能够找到名义借款人吴某以及收款账户所有人包某某进行调查,该笔款项与刘某某有无关联、什么样的关联,以及刘某某有无犯罪事实就非常清晰明了。然而,一方面,被害人张某无力进行这些调查取证行为,没有办法提供证据证明刘某某、吴某、包某某三人的关系,更无法证明这笔资金实际被刘某某非法据为己有;另一方面,公安机关认为刑事立案的前提是被害人张某自己进行相关核实工作、提供这些证据材料,否则难以证明存在犯罪事实。由此,刑事控告也陷入僵局,难以推进。
本案张某维权无门,既有刘某某作案手法隐蔽、反侦察能力强的原因,也有张某自己的疏忽大意,以及证据意识严重缺乏,并没有留存相关证据材料的原因。司法实践中,此类情形比较普遍,很多被害人控告维权时,都存在证据搜集障碍导致维权困难的问题。
立案前后思维不同
刑事立案后,为了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有效破案,司法机关需要的办案思维往往是“有罪推定”。在“有罪推定”的思维指导下,猜测犯罪嫌疑人如果是犯罪人,他会采取什么样的手段实施犯罪、会留下哪些证据材料等。在被害人刑事控告时,办案机关基于慎重考虑,办案思维往往是“无罪推定”,对刑事控告的犯罪事实、证据材料及逻辑关系进行质疑。被害人及代理律师需要进行充分的说服、解释,争取让司法机关为被害人主持公道,维护被害人的权益。凶杀案件中这种立案前后思维的差别不明显,但经济犯罪案件中,办案机关立案前后思维的差别就比较明显,这会给被害人及代理律师的刑事控告造成一定的困难。
例如,任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案:
被害单位发现自己遭受犯罪行为侵害,产生经济损失后,积极进行刑事控告维权。但是,由于被害单位没有足够的案件处理经验,无法搜集足够的证据,无法厘清任某职务侵占的具体犯罪手法和具体的犯罪金额等,只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寥寥几页纸的控告材料。公安机关对被害单位提交的简单控告材料,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犯罪事实,达不到刑事立案的标准,不予立案。虽然后续被害单位多次向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控告,但办案人员都是以无罪推定的思维来质疑刑事控告材料,最终都认为被害单位虽然遭受到一些损失,但被害单位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任某存在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不予刑事立案。
无奈之下,被害单位委托代理律师协助刑事控告,代理律师从被害单位的众多损失中挑选其中一单犯罪金额90万元的职务侵占犯罪事实,将任某该宗犯罪事实、犯罪手法都梳理得非常清楚,证据链条环环相扣,达到充分证明任某利用职务便利,将被害单位的 90 万元资金非法据为己有的证据标准。于是,公安机关根据刑事控告的事实对任某进行刑事立案。刑事立案后,代理律师又协助被害单位将被任某涉嫌职务侵占的其他将近2000万元的职务侵占犯罪事实再次进行逐一梳理,证据充分的部分以补充控告的形式与公安机关沟通。证据不充分的部分,则以犯罪线索的形式,向公安机关提交,请求公安机关一并侦查。于是,公安机关就根据这些犯罪线索和证据材料,积极侦查,探究如果任某犯罪成立,他是采用了哪些犯罪手法实施犯罪的、具体作案过程如何等,公安机关采用相应的各种侦查方法去寻找证据材料、核查任某的犯罪事实。如此,被害单位的控告维权取得了初步的成果。
赖建东律师
宋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重大刑事部部长
一直专注于刑事案件的辩护与研究。
代表作:《全流程辩护》、《全方位质证》、《刑事控告实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