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的徐女士,经人介绍从2002年起,就在河南大学工作,与学校签订了劳动合同。她按照学校安排,做过教工、辅导员,最后被调到收发处工作。不过她到最后也没有转为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就是在大学一直工作。但是因为没事业编,待遇也不好,拿的工资也不多,但是胜在比较清闲和压力小。
徐女士自己也知道,学校没有给她交纳过五险一金。但是如果看病也能去河大附属医院享受教工待遇,如果编制搞定了,即使没社保缴纳记录,退休工资不也是一样吗?就是这样想的,结果到了2018年,抵达50岁女性退休年龄了。
此时怎么办?转编无望,学校表示即使抵达退休年龄,也会继续聘用在收发部门工作,所以也不会配合办退休手续。此时徐女士觉得不会一辈子工作,总得有个养老金吧?了解到可以一次性补缴,学校配合即可。于是找到学校,提出自己出钱去补缴社保,学校帮忙出手续办理退休,如何?
学校同意了,于是徐女士自己筹措了2万元,又借了11万元,在退休前一个月,以单位的名义进行了补缴。在2018年退休之后,她又继续在河南大学收发室工作,还是拿着那么多的工资,但此时就多了一份社保养老金。
不过这个事情总是在心底,本来劳动者去工作,缴纳社保是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两人都要出资的,而且按照社保法律,用工单位还要出的更多。按照个人工资数,基本上用工单位的出资是个人出资的3.5倍。为什么她在大学工作,却不给交社保,而且都是自己垫付补缴的?
徐女士最终认定,这补缴的13万不应该自己出,而是学校出!于是多次找到学校要去解决此事,要求拿回补缴的13万,学校不予认同,而且解除了聘用。徐女士于是在2024年6月一纸诉状,将河南大学告状法院,但是出乎意料的,徐女士输了,而且基本无机会扳回来!
法院在判决中说的很清楚,徐女士与河南大学的劳动关系是被认定的。但是徐女士起诉时,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后6年了,此时才提出劳动争议申请,不论是仲裁还是起诉都过了时效。开封市法院于是未支持河南大学返还徐女士代缴的13万元养老保险的诉求。
有人提议,徐女士可以去人社部门举报,学校没有给自己缴社保吗?那么学校怕处罚,于是协商补偿徐女士?仔细思考下也是不行的。因为徐女士在退休前已经代替河南大学,做了本人的社交补缴。所以在社保局的缴费记录上显示,徐女士是单位补缴成功。这笔钱到底是谁掏的?社保局没有义务和责任去查明。
徐女士自己补了13万,最终也就自己补了。不学习法律就只能丧失自己的法定权利,但是河南大学作为河南省最好的高校之一,未免吃相也太难看了一些。不给职工买社保,不论是临时工还是合同工,都应该规范用工,怎么可能只用人年轻的时候呢?那么当劳动者退休之后怎么生活呢?
这个案例有何启示?劳动者碰到类似的事,给工作就不给社保,自己又舍不得离职该怎么办?其实当权益发生损害的时候,如果不能协商解决,第一时间告上法院是最好的方法。不过很有可能在中原这个省份解决问题的方法不是这样的。
劳动者如果希望等待所谓单位领导过问,能够特事特办,能够大笔一挥就能一路绿灯的放行,对于法律那是将信将疑。那么最终的结果就是发现啥事都被拖下来了,而且任何问题都没有被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