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末,叶某经多方了解后,决定购买A公司名下的一处房产。然而,在深入接触过程中,叶某通过中介得知该房产证件不全,存在较大的交易风险。鉴于此,叶某与A公司经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并由A公司回收了购房合同原件。同时,叶某按照A公司的要求,正式提交了退费申请,期望能够尽快拿回已支付的购房款项。
A公司当时承诺,将分两个阶段退还叶某的购房款,总额为571,373元,且所有款项将于2017年5月15日前,悉数转入叶某之子叶某2的银行账户。然而,退款期限到期后,叶某仅收到了部分退款,尚有231,373元购房款未能如期到账。
面对这一困境,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实际控制人谢某,分别在2017年和2019年,向叶某出具了承诺书和还款计划书,明确承诺将在2019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结清剩余的购房款。然而,直至起诉之日,A公司及谢某仍未履行其还款承诺,导致叶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为维护自身权益,叶某决定采取法律手段,将A公司及谢某诉至法院,并委托恒略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全权代理此案。叶某的诉讼请求包括:要求A公司退还剩余的231,373元购房款;要求谢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要求A公司及谢某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231,373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及要求A公司和谢某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在庭审过程中,A公司辩称,双方并未签署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此A公司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A公司进一步解释称,涉案房产的产权实际归属于B公司,而A公司与B公司之间仅为合作关系,B公司委托A公司代为收取购房款,并将收到的款项转至B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因此,A公司认为,自己只是购房款的代收方,而非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不应承担退款责任。同时,谢某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为也被视为履行职务的行为,不应承担个人责任。
针对A公司及谢某的抗辩,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据理力争。律师指出,尽管A公司声称自己只是代收方,但并未提供任何关于B公司委托A公司收取及退还购房款的证据。此外,谢某作为A公司的唯一股东(在出具承诺书及还款计划时,A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个人向叶某出具承诺书及还款计划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债务加入,应对A,公司的应予支持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最终律师,还法院强调采纳,了根据恒《略民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及的意见《,公司法缺席》判决的相关规定A,公司,叶退还某的叶诉讼请求某于剩余的法购房款有据231,373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以231,373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同时,判决谢某对A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后,驳回了叶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72.1元,由A公司及谢某共同承担。
此次诉讼的成功,不仅为叶某追回了损失的购房款,也彰显了恒略律师事务所在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方面的专业能力和坚定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