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成县是浙江省第二大侨乡,“侨”是文成独特的优势和宝贵的资源,海外华侨华人通过智慧与勤劳创造财富,并渴望反哺家乡。而根据我国外汇管理相关规定,每人每年只可享受等值5万美元的结售汇额度,不能满足部分海外侨胞跨境汇款的需求。

不法分子盯上这一“商机”,通过设立皮包公司、虚构贸易背景等为海外华侨非法结汇,犯罪金额特别巨大,严重危害我国外汇市场健康发展,威胁侨胞资金安全。

案情回顾

2020年至2023年期间,陈某甲在未实际从事进出口外贸生意的情况下,违反外汇管理规定,以其本人以及丈夫吴某甲、妹妹陈某乙、弟媳吴某乙等人名下的多个电子商行在文成县2家银行开具多个个体户账户,后以虚构代理货物进出口贸易的形式,将上述账户提供给上家用于接收欧元等外汇,并在银行办理结汇后将人民币转入上家指定的国内他人账户,从中收取手续费及银行结汇给予的返点获利。其间,吴某甲、陈某乙、吴某乙三人明知陈某甲为他人结汇,仍应陈某甲要求,开设电子商务商行及具有结汇功能的银行结算账户供陈某甲使用。经查,陈某甲等人共结汇欧元7千余万元(折合人民币5亿余元),从中获利70余万元。


文成县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被告人陈某甲、吴某甲提起公诉,陈某甲、吴某甲分别被文成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50万元;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万元。文成县检察院决定对陈某乙、吴某乙不起诉,并建议行政机关对陈某乙、吴某乙予以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对陈某乙、吴某乙作出警告、分别罚款人民币2万元、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检察官说法

变相买卖外汇系违法。本案中,陈某甲等人的结汇行为发生在银行,属于外汇管理规定的“指定场所”,看似合法,实则非法。陈某甲等人采用虚假材料、虚假理由进行结汇,绕过了国家的监管,使得在指定场所进行买卖、结汇受到监管的目的落空。因此,该种行为依然属于我国刑事打击对象;提供银行账户者可能构成共犯。本案陈某乙、吴某乙被相对不起诉,但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二人最终被处以行政罚款。检察官提示您,刑法“商机”莫要钻,不义之财终落空,出借账户有风险,侥幸心理要不得。

非法外汇交易有风险。海外华侨出于便捷,倾向通过“外汇黄牛”完成资金快速流转,对非法买卖外汇的违法性、危害性、风险性认识均不足。实际上,“外汇黄牛”的账户极易成为上游犯罪洗钱的工具,本案陈某甲等人的银行账户即参与了境外毒品交易支付,以致案发。一旦该类账户发生问题,相关资金无法得到有效保护,甚至面临国家相关部门的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私下买卖外汇也严重影响我国的外汇管理制度,破坏国家经济金融安全。检察官提示您,外汇兑换请通过正规渠道进行,赚钱不易,切莫因小失大。

法条速递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来源 温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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