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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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解除的合同,通常而言都是已经生效的合同。

如果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吗?

最高人民法院在《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忆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股权转让纠纷案》中明确:

虽然合同因生效条件未成就而处于成立未生效状态,但并不意味着绝对不能解除。

最高院认为,

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形式拘束力,受到双方合意的拘束,除当事人同意或有解除、撤销原因外,不允许任何一方随意解除或撤销,但当事人不得请求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成立后的合同产生效力则表现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债务不履行的法律责任。

因此,从当事人解除合同的目的看,固然主要是通过解除成立且有效的合同,让自己不再需要履行合同义务,但由于合同成立未生效时也对当事人有形式上的拘束力,故也不排除当事人通过解除成立但未生效合同以摆脱合同形式拘束力的需要和可能。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矿业权转让合同依法成立后,转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报批义务,受让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转让款及利息,并由转让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五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履行报批义务,经受让方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并由转让方返还其已支付的转让款、赔偿因未履行报批义务而造成的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成立尚未生效的合同,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由上,对中珠医疗关于《资产协议》成立未生效,不属于可解除对象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那么,在合同成立未生效的情况下,双方解除的是什么呢?

《民法典》119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成立未生效的合同,仍然具有拘束力。合同依法成立后正式生效前,因合同尚未正式生效,当事人有权不履行合同义务,这时的合同约束力表现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如果合同长期处于未生效状态,可能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合。

合同已成立未生效时,合意解除的效力表现为,终结当事人自治进入合同关系之抽象决定所赋予合同的一般形式拘束力,以及报批义务、所附生效条件成就前的保护效力等约定或法定的特别形式拘束力。

综上,成立未生效的合同解除的是合同成立后的形式“约束力”和报批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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