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月15日发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2月1日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针对民法典实施以来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婚姻家庭纠纷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亟须解决的争议问题,进一步予以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相关司法解释,重点解决夫妻间给予房产的认定,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归属、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处理、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同居财产分割、通过离婚恶意逃债等社会关注的审判实践疑难问题,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规则。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子女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是一个关注度比较高的话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除了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以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财产分割可以协议进行财产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情况作出判决。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重婚的无效婚姻是否可以因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转为有效,仍存在争议。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即便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重婚的婚姻也不能从上述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


司法解释明确,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给子女的财产,一旦离婚协议生效,双方必须履行。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无特别约定,夫妻双方的财产归共同所有,但当一方私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时,另一方是否能够要求返还呢?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另一方主张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财产。

“这条司法解释从本质上跟以往没有特别的区别。”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合伙人、婚姻家事中心主任韦红露表示,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如果没有约定的话,财产分割会考虑双方的贡献度。“根据之前的法律规定,如果双方有约定,实践中要充分尊重双方的约定。”

韦红露认为,实际生活中大部分情况是房产资金主要来源于一方,另一方甚至没有出资,但是因为某些原因,出资一方把房子约定给另一方或者加名。如果结婚时间比较短,甚至没有生育子女,双方离婚分割房产时,这样的约定会给一方造成极大的损失。

“婚姻财产一旦有了约定,一般情况下不好改变。类似上述情况的约定极有可能导致极大不公平,所以本次司法解释针对司法实践中遇到比较多的情况,进行了突破,作了利益的权衡。”韦红露说。

此外,本次司法解释的第21条,还提到了家务补偿的问题。“实践中家务补偿比较低,一般也就5万元左右,但是在婚姻家事里面,争议一直比较大,这次有个改变。”韦红露说,这次规定家务补偿金额可以结合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及负担能力来考虑,没有了具体金额的限制,“这一条的突破蛮大,也是我们法律日益完善和进步的体现。”


来源:央视新闻、现代快报 编辑 | 刘庆 责编 | 曾义峻 审核 | 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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