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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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借款纠纷中,保证担保是常见的担保方式。当债务人逾期还款时,债权人往往会向保证人催收债务。

当存在多个保证人时,债权人仅对部分保证人进行催收,其效力是否及于其他保证人?

民法典实施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已失效)中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一人或者数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不受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的影响。

也即,在连带共同保证中,保证人作为一个整体共同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主张保证责任时可以向任何一个保证人主张权利,都是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其效力及于其他尚在保证期间的保证人。

被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他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会因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主张权利而免除。

民法典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债权人以其已经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为由,主张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他保证人行使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借款人有多个保证人,出借人对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民法典生效前,效力及于其他保证人;生效后,效力不及于其他保证人。

如果债权人不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某个保证人主张权利,本质上是对该保证人保证债务的免除,保证人的保证债务因免除而消灭,因此保证人不需要承担保证债务。

当然,如果保证人之间相互有追偿权,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导致其他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丧失追偿权,其他保证人可以主张在其不能追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但是要注意的是,时效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也即,对连带保证人中部分保证人催收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对其他连带保证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保证期间将重新起算。

周军律师提醒债权人,民法典实施后,对保证人的催收不具有连带性。债权人要正确、及时地向每一个保证人主张权利,从而避免自己权利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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