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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7月,张某与山东省某加油站签订《加油站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山东省某加油站先向张某支付1200万元,在张某配合加油站办理过户登记后,支付剩余尾款800万元,刘某作为担保人签字,未约定担保方式。山东省某加油站按照合同约定支付1200万元后,张某配合加油站办理了过户登记,但山东省某加油站后续仅支付200万元,剩余600万元未支付。2024年6月,张某在多次催要尾款未果后,将山东省某加油站、刘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山东省某加油站、刘某之间签订的《加油站转让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张某履行完其义务后,山东省某加油站未支付全部价款,应向张某支付剩余的600万元。刘某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担保方式及保证期间,其保证责任系一般保证,仅对山东省某加油站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因张某未提交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对山东省某加油站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证据,故保证人刘某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本案中,张某与刘某之间未约定保证方式亦未约定保证期间,张某作为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应在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文稿:郓城县人民法院 杨松涛

编辑: 黄帅廷

初审: 贾振超

复核:吴慧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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